三、考試
1.問:是否進行專業課加試,由何部門確定?
答:除藝術類、體育類專業必須加試外,是否需要加試專業課、加試科目和加試辦法均由招生學校確定,考生可與學校進行聯系咨詢。
2.問:是否我在哪區報名確認,就在那個區考試?
答:是。因為所報名確認的區縣負責安排考場。
3.問:高中起點升本科和高起專的語文、數學、外語試卷是否一樣?
答:報考高中起點升本科和高起專的語文、數學、外語試卷是一樣的。
4.問:2007年北京市成人高校招生全國統一入學考試確定在什么時間進行?
答:根據教育部規定,全國成人高校招生統一入學考試將于2007年10月13日、14日進行。
5.問:考生通過何途徑可隨時了解到有關成人招生考試的信息?
答:考生可隨時登錄北京教育考試院網站查詢招生考試信息(北京教育考試院網址:www.bjeea.cn),或撥打北京教育考試院成人教育招生辦公室咨詢電話:010-82837240和各區縣成招辦咨詢電話進行咨詢,各區縣成招辦咨詢電話請考生在考試院網站上查閱。另外,有關招生信息也將陸續在北京考試報上刊登,請廣大考生予以關注。
6.問:考生在報名、考試過程中哪些行為屬于違紀或作弊行為?國家有關規定是如何處理的?
答:根據國家教育部《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中有關規定,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作弊行為。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考生有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考生有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參加國家教育考試,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學校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其他人員,由教育考試機構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直至開除或解聘,教育考試機構按照作弊行為記錄并向有關單位公開其個人基本信息。
7、我將手機或其它通訊工具誤帶入考場,如何處理?
答: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只要將手機帶入考場就是違紀行為,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所以考生不要在考試的當天攜帶手機或其他通訊工具。
8、我怎樣查詢考試成績?
答:11月3日在北京教育考試院網址和聲訊臺發布成績;11月5日前區縣成招辦向考生發放成績單。專業課考試成績由招生學校通知考生。
聲訊臺電話:1606788、96000168
考生查詢文化課統考成績網址:www.bjeea.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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