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炯 繪
焦點
得了糖尿病,丟了入學資格
1月31日,臘月二十四。噼里啪啦的鞭炮一響,過年的味道越來越濃。上午10點,記者撥通小陽遠在廣東東莞的電話。“湖北老家親戚都說我被學校開除了,父母在這兒打工,沒臉回家,我也只能在這兒過年了。”小陽話里話外滿是 無奈。
2007年11月,在入學體檢復查中,小陽被發現患有Ⅰ型糖尿病。11月21日,他收到以山東中醫藥大學教務處名義發出的“學生處理告知書”,稱他“在2007級新生入學體檢復查中,因患有I型糖尿病,不符合高等學校入學體檢要求,按照學校處理意見取消入學資格”。
剛上大學兩個多月,小陽不舍得失去這個寶貴的機會。在向學校反映未果的情況下,他在糖尿病社區——“甜蜜家園”網站公開了自己的遭遇。之后,小陽退學事件相繼受到本報、中央電視臺等媒體的關注。
“如果沒有媒體,學校早讓我走了。可是,我雖然堅持到課堂,老師上課不點名,學校取消學號,就是讓我自討沒趣,自動退學。”電話那端,小陽苦笑了一下。
寒假前,學校團委書記找到小陽,讓他下學期不要來了。小陽卻表示,2007年11月29日向學校遞交申訴書,到現在仍沒有書面的決定。等寒假開學后,他還要回濟南爭取受教育權。他還透露,1月17日,自己已向教育部正式提出申訴。
調查
文件背后的“模糊”
根據山東中醫藥大學對此做出的《情況說明》,之所以取消小陽的入學資格,依據是2003年教育部、衛生部和全國殘聯聯合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根據該《指導意見》第一條第三款,患有“嚴重的血液、內分泌及代謝系統疾病、風濕性疾病”者,“學校可以不予錄取”。校方的《情況說明》指出,小陽所患的“Ⅰ型糖尿病為胰島素依賴型糖尿病,不同于一般的Ⅱ型糖尿病,屬嚴重的內分泌疾病。”遂有取消小陽入學資格的決定。
針對何為“嚴重內分泌疾病”,“可以不予錄取”的問題,各方認識不盡一致。采訪中,小陽的代理律師王美中強調,有嚴重并發癥的糖尿病人和剛得糖尿病的年輕人相比,“嚴重”的程度有很大不同,不能同等看待。從齊魯醫院蔣玲教授的診斷看,小陽沒有嚴重的并發癥,如果把飲食、活動、治療平衡好,完全可以完成學業。
山東中醫藥大學教務處處長楊振寧認為,“Ⅰ型糖尿病為胰島素依賴型糖尿病,已經屬于嚴重的內分泌疾病。”他同時指出,2001年《全國普通高校招生體檢標準》(修訂)明確規定糖尿病人不予錄取。2003年,教育部等3部門印發《指導意見》,一方面放寬限制標準,另一方面也使政策界限更加模糊:既有傾向,又不用肯定性語言,這使學校左右為難。
“學校曾經考慮過與小陽簽訂免責協議,讓他繼續完成大學學業,但如果小陽在校期間出現并發癥,校方不對醫療費用負責。可律師認為,這種做法只具有道德約束力,不具有法律效力,公證處也不會給公證。”楊振寧說。
據王美中介紹,上海一家公司得知小陽的遭遇,愿意出資擔保,與學校簽訂協議。如果上大學期間小陽患并發癥,所有花費由公司負責。這一方案也被校方拒絕。“如果說與小陽簽訂免責協議還有一些爭議,那么,與公司簽訂類似的協議,肯定具有法律效力。萬一公司違約,校方可依據協議追究其責任。”王美中說。
王美中律師認為,受教育權是一項憲法權利,除非因為健康或者其他先天原因不能行使或者因違法、違紀被剝奪這一權利,任何個人、單位,甚至政府都無權剝奪這一權利。《指導意見》只是行業內的工作文件,不是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對普通大眾沒有強制執行力,不應有對患病學生的歧視性規定。
評點
《指導意見》應細化
姜明安(中國法學會行政法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憲法》的確規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權。但是,并不是所有人都能上大學。假如患病嚴重到不能完成學業,就不可能上大學。但總的來說,應該把政策盡量放寬。
《指導意見》應該更加細化,明確疾病“嚴重”到什么程度,學校“可以不予錄取”。最好由衛生部門制定一個詳細的標準。這樣,學校就可以根據標準、醫院診斷和學生的實際情況,綜合評價一個學生的疾病是否“嚴重”到無法完成學業的程度。
至于校方曾經提到的“免責協議”,不管是學生還是企業,與校方簽訂協議后,大學生應該享受的醫療服務不能因此消失,學校照樣有責任負責其治療費用。
韓哲(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副教授):
在學校與學生的關系問題上,有兩種說法,一種認為是管理關系,學校組織教學,管理學生,發放文憑。另一種認為是民事關系。學校提供教學條件,學生掏錢買教育服務。
根據教育部等相關部門印發的《指導意見》的通知,除無法完成學業及生活不能自理的考生外,只要不影響專業學習和其他學生,錄取時一般不應受限制。從小陽體檢狀況來看,并不能認定其所患疾病將導致其無法完成學業或生活不能自理。(記者 馬躍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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