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吳鵬)今后兩年,公辦學校、中職和高校的學費、住宿費標準,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學期收費水平。
日前,財政部發出《關于切實做好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通知》,今后未經批準,各地一律不得設立新的教育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這是自今年4月21日七部委聯合印發《關于2010年治理教育亂收費規范教育收費工作的實施意見》后,財政部再次對做好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進行明確。
通知中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從嚴控制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公辦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學校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今后2年上述學校的學費、住宿費標準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學期收費水平。
早在2007年,國務院曾出臺相關意見,其中要求,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今后五年各級各類學校的學費、住宿費標準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相關標準。
另外,通知中明確,高等學校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收取費用,學費和住宿費應按學年或學期收取,不得跨學年預收。
學生繳納學費和住宿費后,如因故退學或提前結束學業,高校應根據學生實際學習時間和住宿時間,按月計退剩余的學費和住宿費。
■ 解讀
“教育收費應建協商制”
為何將“2006年秋季學費”作為參照?中央教育科學研究所研究員儲朝暉昨日向本報表示,從義務教育上講,2006年開始逐步實現免費;而在非義務教育的收費標準上,2006年之后也沒有再出臺新的文件。
記者發現,新華社曾報道,在2007年的一次新聞發布會上,時任教育部部長助理的楊周復表示,2006年,教育部在各地對各級各類學校的收費進行調查時,除對個別地區學生公寓式的住宿收費做了微調外,全國各地學校收費的總體標準均穩定在2000年的水平。在此期間,有個別地區根據各地區省級政府的批準,也對過去偏低的學費進行了微調。
針對教育亂收費問題,儲朝暉認為,屢禁不絕的原因首先是教育經費投入不夠,另外也與現在教育收費的規定與教育內質不吻合有關。“同樣是法學專業,有的學校就業率高、有的就業率很低,但現在各學校這一專業的學費大致相當。”
他認為,解決這一難題一是要有足夠經費保障,另外,教育收費應該由學校、當地政府、家長以及社區幾個方面共同協商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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