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政府昨天(14日)公報了經過重新修改的《深圳市行政機關公務員辭職辭退實施細則》。根據新的實施細則,深圳市的公務員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將被辭退,被辭退后5年內不準重新錄用為公務員。
逾期不歸連續超15天將被辭
該《細則》指出,為完善深圳市行政機關公務員(以下簡稱公務員)辭職辭退制度,保障公務員的合法權益,優化公務員隊伍,深圳決定按照“慎重、民主、公正”的原則對公務員實行辭職辭退制度。
公務員如果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將被予以辭退,包括: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并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懷孕或因公致殘不得辭退
另外,如果公務員因公致殘,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工作能力;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或者是女性公務員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都不得辭退。
辭退者五年內不準再錄用
同時,公務員被辭退后,自被辭退之日起,取消公務員身份和待遇,五年內不準重新錄用為公務員。
對被辭退的公務員將發給“辭退費”,具體標準為“自辭退之日起半年內發給本人原基本工資的百分之七十;自第七個月起發給本人原基本工資的百分之五十;滿一年后,不再發給辭退費”,有關《辭退費發放證明》將存入本人檔案。辭職辭退人員的人事檔案由所在單位按管理權限分別移交市、區人才服務中心保管。
另外,辭職辭退人員對辭職辭退處理不服的,可根據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對拒不辦理公務交接或不接受財務審計的辭退人員將給予開除處分。(記者劉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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