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馬嵐)昨天,國務院國資委發布《董事會試點中央企業職工董事履行職責管理辦法》,就職工董事代表和反映職工合理訴求、維護職工合法利益等特別職責作出詳細規定。
該辦法主要適用于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董事會試點中央企業。國資委強調,職工董事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與此同時,在履行董事職責時,還應當履行由辦法規定的特別職責。這些特別職責包括:關注和反映職工合理訴求、代表職工利益和維護職工合法利益等。
辦法指出,職工董事特別職責涉及的事項一般可以分為董事會決議事項和向董事會通報事項兩類。其中,決議事項主要包括公司勞動用工、薪酬制度、勞動保護、休息休假、安全生產、培訓教育和生活福利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及修改。通報事項則主要包括:職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方面的訴求、意見與建議,以及涉及職工利益的有關訴求意見或傾向性問題。
辦法也對職工董事的履職方式進行了詳細規定,包括聽取職代會、工會、職工和外部董事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以及參與決議事項的議案擬定,反映所征集的職工有關意見或合理訴求等。
為確保職工董事能夠有效履職,保障職工民主權利,辦法要求公司經理層在研究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時,應當邀請職工董事列席會議,并為職工董事調查研究、查閱資料等履職活動提供條件,安排進行培訓和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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