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監測、預報和預警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御的需要,建設應急移動氣象災害監測設施,健全應急監測隊伍,完善氣象災害監測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整合完善氣象災害監測信息網絡,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第二十九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及其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完善災害性天氣的預報系統,提高災害性天氣預報、警報的準確率和時效性。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其他有關部門所屬的氣象臺站和與災害性天氣監測、預報有關的單位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御的需要,按照職責開展災害性天氣的監測工作,并及時向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災害防御、救助部門提供雨情、水情、風情、旱情等監測信息。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御的需要組織開展跨地區、跨部門的氣象災害聯合監測,并將人口密集區、農業主產區、地質災害易發區域、重要江河流域、森林、草原、漁場作為氣象災害監測的重點區域。
第三十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按照職責向社會統一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并及時向有關災害防御、救助部門通報;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種類和級別,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
第三十一條 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應當及時向社會播發或者刊登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提供的適時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并根據當地氣象臺站的要求及時增播、插播或者刊登。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并根據氣象災害防御的需要,在交通樞紐、公共活動場所等人口密集區域和氣象災害易發區域建立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接收和播發設施,并保證設施的正常運轉。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人員,協助氣象主管機構、民政部門開展氣象災害防御知識宣傳、應急聯絡、信息傳遞、災害報告和災情調查等工作。
第三十三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做好太陽風暴、地球空間暴等空間天氣災害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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