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應急處置
第三十四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災害性天氣預報、警報情況和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和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啟動標準,及時作出啟動相應應急預案的決定,向社會公布,并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并向當地駐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地區的人民政府通報。
發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大范圍的氣象災害,并造成較大危害時,由國務院決定啟動國家氣象災害應急預案。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災害性天氣影響范圍、強度,將可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區域臨時確定為氣象災害危險區,并及時予以公告。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氣象災害發生情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及時采取應急處置措施;情況緊急時,及時動員、組織受到災害威脅的人員轉移、疏散,開展自救互救。
對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采取的氣象災害應急處置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實施,不得妨礙氣象災害救助活動。
第三十七條 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啟動后,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所屬的氣象臺站加強對氣象災害的監測和評估,啟用應急移動氣象災害監測設施,開展現場氣象服務,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災害性天氣實況、變化趨勢和評估結果,為本級人民政府組織防御氣象災害提供決策依據。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應的應急工作。
民政部門應當設置避難場所和救濟物資供應點,開展受災群眾救助工作,并按照規定職責核查災情、發布災情信息。
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醫療救治、衛生防疫等衛生應急工作。
交通運輸、鐵路等部門應當優先運送救災物資、設備、藥物、食品,及時搶修被毀的道路交通設施。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保障供水、供氣、供熱等市政公用設施的安全運行。
電力、通信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做好電力、通信應急保障工作。
國土資源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地質災害監測、預防工作。
農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農業抗災救災和農業生產技術指導工作。
水利主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主要河流、水庫的水量調度,組織開展防汛抗旱工作。
公安部門應當負責災區的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維護工作,協助組織災區群眾進行緊急轉移。
第三十九條 氣象、水利、國土資源、農業、林業、海洋等部門應當根據氣象災害發生的情況,加強對氣象因素引發的衍生、次生災害的聯合監測,并根據相應的應急預案,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
第四十條 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應當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傳播氣象災害的發生、發展和應急處置情況。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氣象主管機構提供的災害性天氣發生、發展趨勢信息以及災情發展情況,按照有關規定適時調整氣象災害級別或者作出解除氣象災害應急措施的決定。
第四十二條 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進行調查,制定恢復重建計劃,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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