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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日前提出《關于進一步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進一步明確目標,到2015年底前試點地區全面完成現有排污單位排污權核定,到2017年,試點地區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基本建立,試點工作基本完成。
建立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是我國環境資源領域一項重大的、基礎性的機制創新和制度改革。決策層專門就進一步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提出指導意見,旨在樹立環境資源有價的理念,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對環境資源的配置功能,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排污權交易在長三角地區已試點多年,取得了一些經驗。例如江蘇省實施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納入首批試點的915戶重點企業中,98.5%已實現了排污權網上申購管理,2009年征收排污權有償使用費達7739.4萬元。
但在試點過程中也暴露出一些現實問題。筆者認為,如果按照排污權交易試點時間表將這一制度向全國推廣,保障制度建設必須跟進。
在排污權交易試點過程中,一些地方出現了企業之間無序競爭甚至惡意競爭等問題。比如有的企業操縱市場,囤積居奇,掌握大量富余排污指標或捂盤惜售、或漫天要價、或限制競爭,搞選擇性交易等。對此,《指導意見》中雖然提出,對在交易中弄虛作假的排污單位,要依法嚴肅處理,并予以曝光。但在筆者看來,這種規定僅為原則性規定,缺乏具體細化的懲戒條款。因此,要從根本上遏制這些問題發生,必須對懲戒措施進行進一步細化。
此外,地方政府在排污權交易中的利益博弈必須遏制。否則,可能導致某些地方政府操縱交易,破壞正常的交易秩序,甚至滋生官商勾結、權力尋租等腐敗行為。比如招商引資中的所謂重點保護企業,往往是地方政府的掌中寶,會得到更多的排污總量和指標。這對其他企業是不公平的。筆者認為,必須用統一規范的法規細則對政府的行為進行嚴格規范,對可能出現的各種違規行為確定具體的法律責任。只有這樣,排污權交易才能在法律制度的護衛下順利開展。 (梁江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