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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權交易是最近二十多年來逐步推廣的一種行之有效的經濟手段,也稱為排污許可證交易或環境使用權交易,它是指由管制當局制定特定區域的排污量上限,按此上限發放污染物排放許可,且這一許可可以在市場上交易的環境管理手段。排污權交易最早起源于美國,后來又擴展到其他國家,我國最近幾年也開始在一些地區開展排污權交易試點。
伴隨著排污權理論的發展,20世紀70年代中期以后,美國政府開始嘗試利用學術界提供的理論研究及經驗,在大氣污染及水污染治理領域中實施排污權交易。根據其設計特點,美國的排污權交易制度大約可以分為排放削減信用和總量控制型排污許可證交易這兩種模式。
初步實驗期:
排放削減信用成為貨幣
20世紀70年代中期至90年代初期為第一階段,這個階段可以稱為實驗期。在此期間,排污權交易的對象是“排污削減信用”。
排污削減信用模式是污染企業通過削減排污量,使污染物的實際排放水平降低到政府法定標準之下,削減的差額部分可由企業申請超量治理證明,經政府認可后即可成為排污削減信用。
排污削減信用可以說是整個排污權交易制度的核心,它作為一種交易的貨幣可以在其他政策之間進行流通。這一模式主要是通過泡泡政策、儲蓄政策、補償政策和凈額結算政策4項政策加以實施的。
泡泡政策的設計者把一家工廠的空氣污染物總量比作成一個大“泡泡”,其中可包括多個排放口或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的工廠可以在環保局規定的一定標準下,有選擇、有重點地分配治污資金,調節廠內所有排放口的排放量,只要所有排放口排放的污染物總和不超過環保局規定的各排放口的排污總量。
1979年,美國環保局通過了儲蓄政策,即污染排放單位可以將排污削減信用存入指定的銀行,以備自己將來使用或出售給其他排污者,銀行則要參與排污削減信用的貯存與流通。美國環保局將銀行計劃和規劃制定權下放到各州,各州有權自行制定本州的銀行計劃和規劃。
補償政策是指以一處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削減量來抵消另一處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增加量,或是允許新建、改建的污染源單位通過購買足夠的排放削減信用,以抵消其增加的排污量。實踐證明補償政策不僅改善了空氣質量,促進了當時的經濟增長,反過來又使經濟增長成為改善空氣質量的動力。
凈額結算政策是指只要污染源單位在本廠區內的排污凈增量并無明顯增加,則允許在其進行改建、擴建時免于承擔滿足新污染源審查要求的舉證和行政責任,它確認排污人可以用其排放削減信用來抵消擴建或改建部分所增加的排放量。
在第一階段,排污權交易只在美國部分地區進行,交易量少,而且補償價格要比預計的低,最終并沒有取得預期的效果。但是實踐表明,排污權交易計劃具有極大的可行性,從而為后來全面實施排污權交易奠定了基礎。
全面推廣期:
主要交易對象是SO2
排污權交易發展的第二階段以1990年美國國會通過《清潔空氣法》修正案并實施“酸雨計劃”為標志。
這一階段排污權交易的對象主要集中于SO2,是在全國范圍的電力行業實施的,而且有可靠的法律依據和詳細的實施方案,是迄今為止最廣泛的排污許可證交易實踐。
酸雨計劃的主要目標之一是到2010年,美國的SO2年排放量比1980年的排放水平減少1000萬噸。計劃明確規定,通過在電力行業實施SO2排放總量控制和交易政策來實現這一目標。
美國的SO2排污許可交易政策以一年為周期,通過確定參加單位、初始分配許可、再分配許可和審核調整許可4部分工作來實現污染控制的管理目標。
在美國的SO2排污權交易政策體系里,排污許可的初始分配有3種形式:無償分配、拍賣和獎勵。其中,無償分配是許可初始分配的主要渠道。同時,為了保證新建的排放源獲得必須的許可證,酸雨計劃中特別授權美國環保局從每年的初始分配總量中專門保留部分許可證作為特別儲備進行拍賣。另外,還設立了兩個專門的許可儲備,用于獎勵企業的某些減排行為。
許可證的交易是整個計劃中的核心環節。通過交易,污染源可將其持有的許可證重新分配,實際上是重新分配了SO2的削減責任,從而使削減成本低的污染源持有減少的許可證,實現SO2總量控制下的總費用最小。交易的主體分為達標者、投資者和環保主義者3類。交易的類型分為內部交易和外部交易,前者用于審核達標者的許可證是否符合排污源的排放量,后者為所有交易主體建立并用于許可證的轉移。
為了確保許可證和SO2排放量的對應關系,美國環保局對交易體系參加單位每年進行一次許可證的審核和調整,檢查各排污單位當年的子賬戶中是否持有足夠的許可證用于SO2排放。若不足,實行懲罰;若有剩余,則將余額轉移至企業的次年子賬戶或普通賬戶。美國環保局主要依靠排污跟蹤系統、年度調整系統和許可證跟蹤系統這3個數據信息系統進行審核。
減排收效顯著
美國的排污權交易取得了積極而顯著的效果,特別是在實施SO2排污交易政策之后更為突出: 1978~1998年,美國空氣中CO濃度下降了58%,SO2濃度下降了53%;1990~2000年, CO排放量下降了15%,SO2排放量下降了25%。
在經濟效益方面,根據美國環保局計算,1970~1990年執行和遵守《清潔空氣法》的直接成本為6890億美元,而直接收益高達22萬億美元。
美國的排污權交易實踐表明,完善的法律制度、多樣的交易主體和中介機構、多元化的許可證分配方式、完備的監督管理體制以及對市場規律的尊重,對于排污權交易的實施至關重要。? (李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