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城市化速度的加快,大量的農民離開農村、離開土地向城市以及非農產業轉移,從而對農村傳統的土地以及家庭養老模式帶來極大的沖擊,而這些加入到城市化行列的農民以及家庭成員的養老問題迫切需要研究以及拿出有效的措施給予解決,這是他們的民生問題,也是黨和政府加快推進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所要解決“老有所養”的重大問題。
我國農村的養老一直是在小農經濟條件下形成的以土地養老和家庭養老為核心的養老模式,然而,隨著社會轉型和城市化的推進,促使城鄉的社會流動空前加快,大批農民離開(失去)土地、離開家庭來到城市從事非農職業。由于市場和政策的原因,進城的農民養老問題還沒有得到很好地解決,主要體現在:失地農民的養老問題和農村子女進城務工“空巢家庭”的養老問題。
首先,失地農民的養老問題對傳統的土地養老模式提出了巨大的挑戰。在傳統社會,土地是農民的生活來源,也是農民的養老保障。城市化進程中,一個新的社會群體――失地農民由此而生。從1990年至今,失地農民已經遠遠超過4000萬人。這些“失地農民”已經失去了原來的土地保障,因此,他們不等同于傳統意義上的“農民”,但是,又沒有享受市民待遇,特別是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沒有很好地得到解決,而以養老保障最為緊迫。
其次,隨著城市化的不斷推進,青壯年農民大量流向城市,農村“空巢家庭”對傳統的家庭養老模式提出挑戰。據有關部門統計,目前我國進城務工農民已超過1.3 億人。留守的父母則成為空巢家庭,其經濟來源、生活照料以及精神、心理慰藉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著問題。
城市化是我國現代化發展的必然趨勢,截至2006年末,我國城鎮人口的比重已經達到44%。中國在本世紀50年代要全面實現現代化,屆時,中國的城市化率也將提高到75%左右。這就意味著從現在開始,我國城市化率將以每年一個百分點的速度增長,即每年將有1300萬農村人口離開土地、離開農村轉移到城市。因此,要從戰略的高度、從城鄉統籌的角度出發考慮農村的養老問題。
失地農民養老方式的積極探索
對于失地農民的養老問題,顯然不能以土地養老的方式來解決,必須探索新的養老方式,各地在這方面都有了一些經驗,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完善“以土地換保障”政策,建立失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制度。“以土地換保障”是指從土地征用款中確定一定數額建立失地農民的基本養老保障制度。我國城市化是政府主導下的城市化,對農民來說,失去土地是被動的,政府有責任為失地農民建立社會保障制度,但由于目前經濟發展水平較低,失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資金單靠國家財政撥款是行不通的,因此,應由政府、集體和個人三方共同分擔責任。集體出資部分主要來源于以下兩方面: 一是征地過程中村集體經濟組織獲得的部分土地補償費。二是鄉村集體資產的收益, 包括集體資產改制中收回的價值形態的資產及股權收益、租賃收益等。個人出資部分主要來源于土地補償款、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助費等征地補償所得和農民的日常經濟積累。這種籌資模式符合當前實際, 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因而成為許多地方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普遍采用的模式。
第二,直接納入城鎮養老保險體系,納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體系。失地農民是不同于“農民”(純粹意義上的農民)又有別于城市居民的邊緣性群體。他們已經不再享有土地保障,也不能和城市居民一樣享有最低生活保障。因此,在農民失去其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土地之后,就應該將其轉為城市居民,納入城市居民社會保障體系,和城市居民一樣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從根本上解除農民對失去土地后養老問題的擔憂, 可以很大程度減少因養老問題產生的城市化阻力。同時,“失地農民”最終要納入城市居民范疇,為他們提供養老保障, 有利于城鄉養老保障的順利接軌, 鋪通建立城鄉一體化基本養老保障制度的道路。
第三,繼續納入農村養老保險體系。在經濟比較發達的部分農村地區,如果其養老保險條件比較完善,該失地農民在土地被征用之前,已經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經失地農民的同意,可以將其繼續納入原來的農村養老保障體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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