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征求意見
保險資金境外投資將在保監會的有效監督下審慎進行。《第一財經日報》昨日獲悉,為確保《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辦法》有效實施,保監會有關部門已起草《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并在業內開始征求意見,要求相關意見明日前反饋至保監會。
投資品種將很豐富
在上述征求意見稿中,保監會要求,保險資金境外投資應當主要配置美元、歐元、日元、英鎊、加元、瑞士法郎、澳元、新加坡元、港元、韓元及保監會批準的其他幣種。
在投資品種上,保監會表示,除另有規定外,保險資金可以投資符合相關條件之一的銀行存款、商業票據、銀行票據、大額可轉讓存單、債券、貨幣市場基金、債券型基金、股票、全球存托憑證、美國存托憑證和股票型基金等投資品種或工具。上述相關條件指:存放中資銀行境外分行和國際公認評級機構最近3年對其長期信用評級在A級或相當于A級以上的外國銀行存款;國際公認評級機構最近3年對其長期信用評級在A級或相當于A級以上,股票及存托憑證除外;在所在地監管機構注冊,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其中股票應當是在主板市場上市流通,且屬于績優藍籌股等諸多條件等。
“三角色”門檻高
記者注意到,保監會出于規范投資運作流程和投資行為、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考慮,征求意見稿對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資格的要求極為嚴格和細致,準入門檻相當高。
委托人須滿足的條件包括:實收資本不低于30億美元或等值自由兌換貨幣、托管規模不低于1000億美元或等值自由兌換貨幣;上年末資本充足率達到10%,核心資本充足率達到8%,國際公認評級機構最近3年對其長期信用評級在A級或相當于A級以上;董事會至少有兩名獨立董事;設立獨立的資產管理部門,實行投資資產第三方獨立托管,集中配置和統一管理的保險資金不低于公司總資產80%;上年末償付能力充足率達到120%等。
對于受托人這一角色,保監會按境內受托人和境外受托人作出細致區分。
境內受托人須滿足:與委托人有關聯關系的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不得擔任委托人的托管人和托管代理人;有關聯關系的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和受托人,不得同時擔任同一委托人的托管人、托管代理人和受托人;設有獨立的風險管理部門和首席風險管理執行官;具有2年以上保險資產管理經驗;實收資本和凈資產均不低于人民幣3億元,管理資產規模不低于人民幣300億元等條件。
境外受托人被要求具有5年以上保險資產管理業務經驗,10年以上國際資產管理專業經驗,管理團隊平均專業投資經驗在10年以上。境外受托人分為綜合類受托人和專業類受托人。綜合類受托人實收資本和凈資產均不低于1億美元或等值自由兌換貨幣,管理資產規模不低于5000億美元或等值自由兌換貨幣,管理非關聯方資產不低于管理資產總規模的70%等條件;專業類受托人實收資本和凈資產均須不低于7000萬美元或等值自由兌換貨幣,管理資產規模不低于3000億美元或等值自由兌換貨幣,管理專項資產不低于管理資產總規模的70%等條件。
對于托管人的要求,保監會表示,須滿足實收資本不低于人民幣300億元,托管資產規模不低于人民幣2000億元;外資獨資銀行或者外國銀行分行實收資本和托管規模按其總行計算,且總行能夠提供全責擔保等條件。(陳天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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