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資產證券化業務(ABS)試點有望于近期重新啟動,監管部門日前已向10余家證券公司發出了《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試點工作指引(征求意見稿)》。各券商也于近日將意見反饋給監管部門,相關規定不日將出臺。
與此前的只有創新類券商才可以開展此項業務不同的是,未來大部分券商都有機會開展此項業務,而個人投資者也可以投資券商推出的資產證券化產品。
詢價確定收益率及發行價格
《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試點工作指引(征求意見稿)》規定,受益憑證的收益率和發行價格,可以由計劃管理人以市場詢價等方式確定;同一計劃中相同種類、期限的受益憑證,收益率和發行價格應當相同。而同一專項計劃,可以根據不同風險程度及收益分配順序,發行不同種類的受益憑證。
根據征求意見稿,受益憑證可以通過擔保等方式提升信用等級。提供保證的擔保人為金融機構的,應當獲得國內資信評級機構最近一年AA級或者相當于AA級及以上的主體信用評級。提供保證的擔保人為非金融機構的,評級機構應對其進行主體評級,未獲得國內資信評級機構AA級或者AA級以上評級的,不得作為擔保人。
證券公司辦理資產證券化業務時,應當設立專項計劃,并擔任計劃管理人。專項計劃資產為信托財產,專項計劃財產獨立于原始權益人、計劃管理人、托管人、受益憑證持有人、基礎資產服務機構及其他為資產證券化業務提供服務機構的固有財產。
《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企業資產證券化是指證券公司面向境內投資者發行資產支持受益憑證,以管理人身份發起設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按照約定用募集資金購買原始權益人能夠產生穩定現金流的基礎資產,將該資產的收益分配給受益憑證持有人的專項資產管理活動。
券商積極備戰
“資產證券化屬于創新產品,券商開展此項業務的積極性很高。”一位創新類券商負責人告訴記者。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是行業發展的大趨勢,國外此項業務已經比較成熟,而國內尚處起步階段,應該大力推進。
該負責人還告訴記者,公司現在正積極準備推出資產證券化產品。“在公司開展公司債、企業債等業務時,經常會有企業提出此類業務要求。”他說。
國泰君安證券董事長祝幼一日前也表示,國內資產證券化方興未艾、大有可為。一方面,發起者具有發行ABS的內在要求。與普通證券融資及商業貸款等融資工具相比,資產證券化是一種成本較低、效率更高、更有潛力的資本市場融資方式。特別是對于商業銀行,ABS的發行能夠提高其流動性,加速其信貸資金的周轉,提高其資本充足率,分散信貸風險。另一方面,由于ABS本身所具有的風險收益結構分層多元特性,將會吸引如養老金、保險公司、貨幣市場基金甚至個人投資者等特定的投資群體。因此,ABS的發展對推進我國資本市場發展具有重大意義。
雖然此前規定只有創新類券商才可以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但此次征求意見稿并沒有對券商資格作出明確限制。只是指出,證券公司辦理資產證券化業務,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核準。證監會對專項計劃設立申請進行審核,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決定。
因此,目前包括一些中小券商也在摩拳擦掌。“只要條件成熟,我們肯定也會推出自己的產品。”一位規模中等的券商負責人表示。也有業內人士指出,試點推出應該結合國家宏觀經濟政策進行,“會向基礎設施投資大的區域傾斜”。
投資者范圍擴大
2005年9月,中金公司推出“中國聯通CDMA網絡租賃費收益計劃”,成為第一個“吃螃蟹”的券商,拉開了券商資產證券化的序幕。此后,東方、東海、華泰、招商、廣發、國泰君安、中信等券商都發行了自己的相關產品。其他券商也躍躍欲試,紛紛上報計劃,但監管部門一直對此類產品暫停審批。
目前資產證券化產品在滬深交易所的交易狀況,只能用“冷清”來形容。據分析,諸多環節影響了相關產品的交易。首先,券商推出的資產證券化產品不能實施回購,影響了流動性。如中信證券發行的“江蘇吳中集團BT項目回購款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約定,在專項計劃存續期內,“優先級受益憑證持有人持有的優先級受益憑證不得要求管理人贖回其取得或受讓的優先級受益憑證”,“原始權益人蘇州中元建設開發有限公司、蘇州市教育投資有限公司和江蘇吳中教育投資有限公司持有的次級受益憑證,不得以轉讓、質押等方式進行處置,也不得要求管理人贖回其持有的次級受益憑證”。
此外,雖然此前相關產品的發行公告,都把推廣對象籠統的界定為合格的機構投資者;但由于相關規定的限制,保險公司并不能購買資產證券化產品,社保基金的投資也受到嚴格限制。因此投資主體非常稀少,只有基金等少數機構投資者購買。但在較低的收益預期下,基金等機構投資者對此興趣并不大,更造成了交易冷清。
為了增強流動性,此次征求意見稿將投資者范圍做了進一步擴大。《意見稿》指出,“投資者原則上應當為機構投資者。投資者為個人的,應當具有識別、判斷和承擔專項計劃相應風險的能力,受益憑證的最低認購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業內人士指出,在產品推出初期,除非投資者金融知識非常豐富,否則不會貿然投資此類產品,“長期看投資者可能會不斷增加對此類產品的興趣。”
相關規定尚待完善
一家證券公司研究員告訴記者,除流動性存在問題之外,券商資產證券化產品還存在會計處理、稅收等規定的缺失。可能正因為當初有關規定的不完善,證監會在批準9單資產證券化產品之后,暫停了該項業務審批。“現在的相關規定都沒有涉及會計處理,企業在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時不能確定應該如何進行賬務處理。”該研究員說。
同會計處理原則缺失一樣,在稅收問題上也沒有相關規定。“銀行發行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相關規定已經對稅收問題做了明確說明,但券商資產證券化業務中卻沒有相關規定”。因為其中涉及營業稅、所得稅、印花稅、利息稅等各種問題,關系到企業的融資成本。
此外,國內信用評價體系不完善,影響了投資者對相關產品的評價。“信用評級基本都是走過場,明顯不同的兩家公司評出的結果基本相同。”一位券商投行人士指出。而資產證券化本身是一種信用產品,信用評級體系對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評價作用大打折扣。另外,擔保問題、相關法規的不完善,也影響了產品的發行與交易,這些環節都有待進一步完善。
未來大部分券商都有機會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而個人投資者也可以投資券商推出的資產證券化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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