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1日15時,證監會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辦公室副主任魏學春接受中國政府網專訪,就“嚴厲打擊非法證券活動”與網友進行在線交流。
[網友“ayre”]如果不法分子通過非正規渠道出售股票,騙取錢財,會受到哪些制裁?
[魏學春]對于這個問題我將用較長的時間來回答一下。相關法律對從事非法證券活動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做了明確規定,不法分子將會面臨法律的嚴厲制裁。
關于非法發行證券,根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不法分子將受到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如數額巨大,構成《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擅自發行股票罪,不法分子將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發行股票為幌子,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涉嫌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一百九十二條之規定,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不法分子將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關于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不法分子將受到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如情節嚴重,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非法經營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以股票承銷、經紀(代理買賣)、證券投資咨詢為幌子,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涉嫌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一百九十二條之規定,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不法分子將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我給廣大網友介紹幾起經刑事判決過的非法證券活動典型案例。2006年8月,上海浦東法院對上海方錦投資咨詢有限公司非法經營股權買賣案作出一審判決,以非法經營罪分別判處案犯方坤等三人有期徒刑,并各處罰金。2006年12月,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對“謊稱海外上市、非法出售股票、騙得錢財二千萬”的必得利案作出終審判決,主犯潘學成犯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07年1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非法銷售“百老匯國際公司”等四只股票的謝長華等人以集資詐騙罪和非法經營罪判處無期徒刑等刑罰。2007年5月,四川省綿陽市高新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結四川綠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欺詐發行股票案,被告單位被判處罰金24萬元,被告人陳大友因欺詐發行股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9年,被告人龔述義因欺詐發行股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
[主持人]網民對案件追訴標準較為關注。請問,非法證券活動涉及的金額有多有少,在處理這些案件時,會依據什么樣的追訴標準?
[魏學春]非法證券活動確實像網友所講的,涉及的金額有多有少。關于處理非法證券活動案件的追訴標準,《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作出了明確規定。對于非法發行股票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發行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2)不能及時清償或者清退的;(3)造成惡劣影響的。
對于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的,非法經營額在三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所以,任何非法證券活動只要涉嫌犯罪,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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