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昨日公布《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暫行)》,并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
《細則》規定,客戶委托資產可以是現金、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證券投資基金、股票、金融衍生品或者中國證監會允許的其他金融資產。任何人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產參與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的投資范圍包括銀行存款、央行票據、短期融資券、債券及回購、資產支持證券、證券投資基金、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股票、金融衍生品以及中國證監會允許的其他投資品種。
對于客戶門檻,《細則》要求證券公司接受單個客戶委托資產凈值的最低標準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但證券公司可以在該最低標準的基礎上,提高本公司客戶委托資產凈值的最低標準。
對于證券公司將委托資產投資于本公司、資產托管機構以及與本公司、資產托管機構有關聯方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細則》要求證券公司應當事先將相關信息以書面形式通知客戶。
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暫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試行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證券公司接受單一客戶委托,與客戶簽訂合同,根據合同約定的方式、條件、要求及限制,通過客戶的賬戶管理客戶委托資產的活動,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證券公司開展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誠實守信,審慎盡責,避免利益沖突,保護客戶合法權益。
第四條證券公司開展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制度,加強業務風險的防范、控制和檢查,規范運作。
第五條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的投資風險由客戶自行承擔,證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客戶資產本金不受損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諾。
第六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試行辦法》和本細則的規定,對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七條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試行辦法》及相關業務規則的規定,對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活動實行自律管理和行業指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