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業務規則
第八條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客戶應當是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具有合法身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證券公司開展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接受單個客戶委托資產凈值的最低標準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規定。證券公司可以在該最低標準的基礎上,提高本公司客戶委托資產凈值最低標準。
證券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定向資產管理業務人員及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成為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客戶。
第九條證券公司開展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試行辦法》和本細則的規定,與客戶簽訂書面定向資產管理合同,就雙方的權利義務和相關事宜做出明確約定。
第十條證券公司開展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合理謹慎地對客戶進行盡職調查,了解客戶身份、資產與收入狀況、投資經驗、風險認知與承受能力和投資偏好等,并獲取相關資料。客戶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的,應當進行實地調查。
證券公司應當以書面和電子方式對盡職調查獲取的相關信息和資料,予以詳細記載、妥善保存。
客戶應當如實披露或者提供相關信息、資料,并在合同中承諾信息和資料的真實性。
第十一條證券公司應當向客戶如實披露其業務資質、管理能力和投資業績等情況,說明相關法律法規內容,解釋資產管理運作方式。
證券公司應當向客戶充分揭示參與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的市場風險、管理風險、流動性風險及其他風險,并向客戶出具風險揭示書。客戶應當認真閱讀,并在風險揭示書上簽字,表明已經理解并愿意承擔參與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的風險。
第十二條客戶委托資產可以是現金、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證券投資基金、股票、金融衍生品或者中國證監會允許的其他金融資產。
第十三條客戶委托資產的來源、用途應當合法,任何人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產參與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客戶應當在合同中對此作出明確承諾。
客戶未做承諾,或者證券公司明知客戶資格、委托資產來源、用途不合法,或者證券公司發現客戶涉嫌非法匯集他人資產參與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的,證券公司不得為其提供定向資產管理服務。
證券公司發現客戶委托資產涉嫌洗錢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和相關規定履行報告義務。
第十四條客戶委托資產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采取托管或者第三方存管方式進行保管。定向資產管理合同應當明確約定客戶委托資產的保管方式。
對委托資產進行托管的,資產托管機構應當是具有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資格或者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金融機構。
資產托管機構應當安全保管客戶委托資產。資產托管機構發現證券公司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證券公司和客戶,并及時報告證券公司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投資指令未生效的,應當拒絕執行。
第十五條證券公司開展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應當保證客戶委托資產與證券公司自有資產相互獨立,不同客戶的委托資產相互獨立,對不同客戶的委托資產應當獨立建賬,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證券公司、資產托管機構、第三方存管機構破產或者清算時,客戶委托資產不屬于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
第十六條客戶可以以自己的名義開立專用證券賬戶。專用證券賬戶名稱為“客戶名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對專用證券賬戶進行標識。
證券公司只能為同一客戶開立一個專用證券賬戶。
定向資產管理合同應當就客戶授權證券公司開立、使用、注銷專用證券賬戶事宜作出明確約定。
第十七條客戶開立專用證券賬戶,應當由證券公司直接到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代為辦理。證券公司辦理專用證券賬戶時,應當提交證券資產管理業務許可證明、與客戶簽訂的定向資產管理合同以及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
證券公司應當自專用證券賬戶開立之日起五日內,將專用證券賬戶報證券交易所、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未報備前,不得使用該賬戶進行交易。
第十八條專用證券賬戶僅供定向資產管理業務使用,并且只能在客戶委托的證券公司使用,不得辦理轉托管或者轉指定,中國證監會批準的除外。
證券公司、客戶不得將專用證券賬戶以出租、出借、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給他人使用。
第十九條證券公司應當在定向資產管理合同失效、被撤銷或者終止后十五日內,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代為申請注銷專用證券賬戶,客戶應當予以協助。專用證券賬戶注銷后,證券公司應當及時向證券交易所、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第二十條客戶將委托的非現金資產從原有證券賬戶過戶至專用證券賬戶,或者專用證券賬戶注銷時將賬戶內非現金資產過戶至本客戶其他證券賬戶的,證券公司可以根據合同約定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代為申請。
第二十一條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的投資范圍包括銀行存款、央行票據、短期融資券、債券及回購、資產支持證券、證券投資基金、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股票、金融衍生品以及中國證監會允許的其他投資品種。
定向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不得超出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允許客戶投資的范圍,并應當與證券公司的業務資格、投資經驗和能力相匹配。
第二十二條證券公司在開展定向資產管理業務中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的,不得對證券價格的漲跌或者市場走勢作出確定性的判斷;提供投資收益預測的,應當有合理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證券公司將委托資產投資于本公司、資產托管機構以及與本公司、資產托管機構有關聯方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應當事先將相關信息以書面形式通知客戶,并要求客戶按照合同約定在指定期限內答復。客戶未同意的,證券公司不得進行此項投資。客戶同意的,證券公司應當及時將交易結果告知資產托管機構和客戶,同時向證券交易所、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證券公司與客戶應當在定向資產管理合同中對前款所述投資的通知和答復程序作出明確約定。
第二十四條證券公司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管理費、業績報酬等費用的支付標準、計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支付時間。
第二十五條證券公司開展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由客戶自行行使其所持證券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客戶委托證券公司行使權利的除外。
客戶自行管理及委托管理的資產,投資于上市公司的證券,發生應當履行公告、報告、要約收購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義務的情形時,客戶應當履行相應義務。證券公司管理的定向資產管理業務證券賬戶出現上述情形的,證券公司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客戶并督促其履行相應義務,客戶拒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的,證券公司應當及時向證券交易所、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二十六條證券公司應當依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至少每月一次向客戶提供投資管理報告,對報告期內客戶委托資產的配置狀況、價值變動等情況作出詳細說明。
發生可能影響客戶利益的重大事項時,證券公司應當及時告知客戶。
第二十七條證券公司應當保證客戶能夠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詢資產配置狀況、價值變動、交易記錄等相關信息。
第二十八條證券公司被依法撤銷證券資產管理業務許可的,定向資產管理合同應當終止。
第二十九條定向資產管理合同終止的,證券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在扣除相關費用后將客戶資產交還客戶。
第三十條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的合同、客戶資料、交易記錄等文件資料和數據,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任何人不得隱匿、偽造、篡改或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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