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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中國證監會公布《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暫行)征求意見稿。根據現行規定,券商開展定向資管,接受單個客戶委托資產凈值最低標準仍為100萬元。
在之前的內部征求意見中,定向資管門檻為800萬元。而《細則》規定為“最低標準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以《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計,這個門檻仍為100萬元。
《細則》在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基礎上,允許符合條件的自然人成為定向資管客戶。同時,引入了“專用證券賬戶”,規定客戶可以以自己的名義開立專用證券賬戶。專用證券賬戶名稱為“客戶名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對專用證券賬戶進行標識。證券公司只能為同一客戶開立一個專用證券賬戶。從《細則》全文看,未發現同一客戶只準在一家券商開戶委托資管的排他性條款。
另一焦點問題,即分類監管標準下的何類券商可以從事定向資管,《細則》中也沒有明確。有關人士表示,“這是監管部門可以靈活把握的范圍。從集合資管的實踐來看,定向資管仍然是創新業務,初期標準肯定不會低。”
定向資管投資范圍,銀行存款、央行票據、短期融資券、債券及回購、資產支持證券、證券投資基金、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股票、金融衍生品等全部納入投資范圍;客戶委托資產范圍,則包括現金、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證券投資基金、股票、金融衍生品,委托范圍明顯擴大。
另外,《細則》擴展了《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中的規定,對券商定向資管的業務規則、內控與風險管理、監管做出了全面規定,明確禁止十七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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