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為規范基金管理公司年度報告的編制及信息披露行為,中國證監會日前發布實施《基金管理公司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準則》。證監會要求,基金公司原則上應在其年報中披露《準則》所列舉的各項內容。年報全文僅向證監會進行報告,基金管理公司也可根據要求另行編制年報摘要,并對外披露(《準則》全文見證監會網站)。
基金公司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三個月內,將年度報告以及內部控制評價報告以電子文檔形式報送中國證監會會計部和基金監管部,并將上述報告的正式書面文本一式兩份于會計年度結束后三個月內分別報送證監會會計部和基金部。
根據《準則》要求,注冊會計師在對基金公司年報審計過程中應該對公司的違法違規、違反內部規章制度、違反合同契約等事項予以適當關注,并充分考慮該類事項對會計報表和審計報告的影響?;鸸灸陥筮€應披露公司本年度被處罰情況,包括公司和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被證監會、證券業協會、證券交易所處罰或公開譴責,以及被財政、稅務、外匯和審計等部門做出重大處罰的記錄等。如果公司有直銷機構,則應披露直銷機構數量和分布情況等。
基金公司年度報告的編制和報送工作由公司董事會負責,并應指定專人負責,年報的編制需要各相關部門參與。公司董事會及其董事應當保證年度報告及摘要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每個董事應在年報中簽字承諾其中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就其保證承擔個別及連帶的法律責任。中國證監會將對公司年度報告的及時性、完整性和真實性進行事后檢查。如發現所報資料中存在遺漏、虛假和欺詐的,或者會計師事務所未能勤勉盡責或未能獨立、客觀、公正發表審計意見的,中國證監會將視情節輕重,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及相關責任人員予以處罰。(于 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