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11月4日電 (周銳)中國證監會11月4日發布《中國證監會工作人員行為準則》,要求證監會工作人員勤勉盡責、公正廉潔、保守秘密,并依法接受監督。《準則》要求,證監會工作人員不得在監管對象以及其他營利性組織兼任職務,離職后不得于回避期內在監管對象中任職。
證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準則》將原有《中國證監會工作人員守則》16條內容擴展為33條,并以證監會發文的形式對外公布,更加有利于接受社會監督。而為保證工作人員嚴格遵守《準則》,還專門增加了“監督”一章。
根據《準則》,若證監會工作人員有違反本準則行為,知情人可以向工作人員所在單位或者上級單位舉報或投訴。中國證監會有關單位或部門接到舉報或投訴后,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準則》要求,證監會工作人員不得泄露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不得泄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商業秘密。不得編造或者傳播虛假信息,不得進行信息誤導。
根據《準則》,工作人員不得在監管對象以及其他營利性組織兼任職務;未經批準,不得在社團等非營利性組織兼任職務,經批準兼任職務的,不得領取兼職報酬。而工作人員離職后,必須在回避期后,才能前往監管對象中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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