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實施
新興產業創投計劃、開展產業技術研究與開發
資金參股設立創業投資基金試點工作的通知
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局),有關受托管理機構,有關單位: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發展新興戰略性產業的戰略部署,提升自主創新能力,推動產業結構調整,搶占后金融危機時代經濟科技制高點,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促進自主創新成果產業化若干政策的通知》(國辦發[2008]128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范設立與運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8]116號)精神,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決定實施新興產業創投計劃,擴大產業技術研發資金創業投資試點,推動利用國家產業技術研發資金,聯合地方政府資金,參股設立創業投資基金(即創業投資企業)試點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指導原則
(一)政府引導。發揮政府資金的引導和杠桿作用,推動創業投資發展,引導社會資本投向高新技術產業,促進自主創新成果產業化,培育新興戰略性產業。
(二)市場運作。政府資金與社會資金按照商業規則共同發起設立創業投資基金,基金以市場化方式獨立運作,政府不干預基金正常的經營管理。
(三)規范管理。基金委托具有專業背景的管理機構按照章程規范運作。基金中的國家出資部分按照公共財政原則,健全業績激勵和風險約束機制,實現滾動發展。
(四)支持創新。克服單純通過市場配置資源的市場失靈問題,引導創業投資投向初創期、成長期創新型企業和高成長性企業,支持自主創新和創業。
二、參股設立基金的基本要求
(一)基金的投資導向
參股設立的基金要符合國家鼓勵發展的高新技術產業導向,具有鮮明的產業特點和區域優勢。基金要以一定比例投資于早中期企業,鼓勵參股設立主要投資于初創期企業的天使基金。基金的投資導向要在其章程或有限合伙協議中明確體現,并在運作過程中切實落實。
(二)基金的管理機構
參股設立的基金應委托專業管理機構進行管理,基金管理機構應具有良好的管理業績,固定的營業場所和與業務相適應的軟硬件設施,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以及創業投資項目管理和風險控制流程。基金管理機構至少有3名具備2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管理人員,管理團隊至少有對3個以上創業企業的投資經驗。
(三)基金的資金構成及規模
參股設立的基金由國家資金、地方政府資金及社會募集資金構成,以社會投資為主,包括各類投資機構、大型企業、境外投資者及管理團隊等。每只基金規模原則上不少于2.5億元,國家資金參股比例原則上不超過20%,且不控股。地方政府參股資金規模原則上不低于國家資金。社會募集資金比例應大于60%。對于參股設立的天使基金,國家資金參股比例可適當放大。
(四)基金的治理結構
基金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范設立和運作,并按照《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進行備案,接受管理部門的監管。基金應建立投資決策、專家顧問、風險控制及評估制度等規范運作的管理模式。
(五)基金的清算
基金存續期結束后按照市場規則進行清算。對投資回報較高、產業推動效應明顯的基金,鼓勵設立后續基金,支持滾動發展。由于各種原因基金需提前清算的,依法律規定按照章程的約定進行清算。
三、國家出資的權益和管理
(一)國家資金的委托管理
基金中國家出資部分由財政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有關專業管理機構管理。受托管理機構不得干預基金正常的經營管理,以出資額為限對基金行使股東權力。受托管理機構對受托資金專設托管賬戶管理,定期向財政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報告基金運行狀況。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可委托地方政府和受托管理機構監督基金重大事項的決策,保證政策目標落實。
(二)國家資金的批復和撥付
按照參股設立基金的投資導向、出資結構等指導性要求,基金管理團隊和股東研究提出基金設立方案和章程,并落實資金。基金設立的基本條件成熟后,由省級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廳(局)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上報基金方案和基金章程,并提出申請國家投資的資金額度。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復核確認基金章程、出資金額及受托管理機構,并將資金撥付受托管理機構托管賬戶。受托管理機構按照基金章程約定的資金到位條件和程序撥付國家資金。
(三)國家資金的退出
基金存續期結束后,國家資金由受托管理機構按照章程約定直接收回托管賬戶。基金未能正常清算的,國家資金權益由受托管理機構代為履行相關法律手續。在有受讓方的情況下,經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批準后,國家資金可協議退出基金,退出時其轉讓價格由雙方按協議確定。
以出讓或基金清算方式退出的國家資金(含本金及形成的收益)直接收回托管賬戶,由受托管理機構代管。國家投資形成的股權待國家高技術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成立后,全部轉入引導基金。
(四)國家資金的權益和獎勵
國家資金除在基金章程中規定的條款外,不要求優于其他社會股東的額外優惠條款。國家資金與地方政府資金同進同出。
國家資金與地方政府資金、社會資金共同按創業投資基金章程規定支付基金管理機構管理費用(一般按照每年1.5-2.5%),并將部分基金增值收益(一般為20%左右)獎勵基金管理機構,每只基金的具體管理費用和獎勵標準按照基金章程確定。為體現國家資金的政策導向和考核機制,也可考慮國家資金不支付每年的管理費用,同時將50%的基金增值收益讓渡于基金管理機構。對于參股設立的天使基金,國家資金可給予更大的讓利幅度。基金的管理費用由基金公司直接支付給基金管理機構,財政部不再另行列支管理費用。
(五)國家資金管理和考核原則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范設立與運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8]116號)的精神,參股設立創業投資基金試點中的國家資金納入公共財政考核評價體系。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將加強對國家投資的監管和指導,按照公共性原則,對基金建立績效考核制度,定期對基金的政策效果進行考核評估。
各省(區、市)可結合本地實際,研究提出與國家資金共同參股設立創業投資基金的產業領域和具體方案,落實地方政府出資,配合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共同做好基金的設立和管理工作,探索財政資金支持創業投資發展的有效機制。同時,在工商登記、稅收、投資、人才、營業場所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加快建立有利于創業投資發展的良好政策環境。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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