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衛生部近日修訂了2003年11月發布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
此次修改后部分涉及公眾的條款如下: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采供血機構均為責任報告單位;其執行職務的人員和鄉村醫生、個體開業醫生均為責任疫情報告人,必須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進行疫情報告,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
——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疫情報告人發現甲類傳染病和乙類傳染病中的肺炭疽、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質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時,或發現其他傳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發時,應于2小時內將傳染病報告卡通過網絡報告;未實行網絡直報的責任報告單位應于2小時內以最快的通訊方式(電話、傳真)向當地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并于2小時內寄送出傳染病報告卡。對其他乙、丙類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規定報告的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診斷后,實行網絡直報的責任報告單位應于24小時內進行網絡報告;未實行網絡直報的責任報告單位應于24小時內寄送出傳染病報告卡。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收到無網絡直報條件責任報告單位報送的傳染病報告卡后,應于2小時內通過網絡進行直報。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發現傳染病疫情或接到傳染病疫情報告時,應當及時采取下列措施:(一)對傳染病疫情進行流行病學調查,根據調查情況提出劃定疫點、疫區的建議,對被污染的場所進行衛生處理,對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疫情控制方案;(二)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對疫點、疫區進行衛生處理,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采取措施;(三)指導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實施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組織、指導有關單位對傳染病疫情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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