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新聞媒體發表了一篇關于專利收費的報道,造成了公眾很多誤解。為幫助公眾更好地了解專利制度,增強專利意識,充分利用專利制度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人接受了中國政府網的采訪。
問:能否介紹一下什么是專利制度?專利制度有哪些優點?
答:專利制度就是讓發明人將自己的發明創造向社會公開,同時授予其一種獨占性的權利,也就是專利權。任何人要想實施受該專利權保護的發明創造,都必須獲得專利權人的許可,向其支付許可使用費。這樣,發明人就可以在一段期間內獨占該項技術的市場,通過其發明創造獲得回報。專利制度有很突出的優點。第一,專利制度是以市場經濟為基礎的。發明人在獲得專利權后,只有通過其發明創造的市場化才能獲得回報。市場就像一塊試金石,能夠篩選出符合人們生產生活需要的技術,而那些不符合市場需要的技術可能就會被淘汰。這正是專利制度的價值目標,鼓勵發明人以市場需求為導向進行科技創新。第二,專利制度能夠促進發明創造的推廣應用,因為發明人只有通過推廣應用其發明創造才能獲得更多的回報。
問:專利費用問題是大家較為關注的問題。申請和維持專利為什么需要繳納費用?
答:申請和維持專利需要繳納費用的主要原因有兩方面:一方面,繳納費用可以起到經濟杠桿的作用。為專利權人提供法律保護,使其享有獨占權的最終目的是為了促進整個社會的科技進步。那些不符合市場需要,或者沒有用途的發明創造不是專利法鼓勵的對象,不應當享有獨占權,否則不僅占據社會公共資源,而且還會對他人進一步的科技研發產生阻礙作用。為解決這一問題,各國通行的做法就是通過繳納費用的方法進行調控,促使這些發明創造盡快進入公有領域。另一方面,專利申請獲得授權的整個審查程序要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這些工作的目的都是為了使申請人獲得并享有專利權,按照"誰受益,誰付費"的原則,這部分費用應當由專利申請人來支付,而不是由全體納稅人來負擔。從權利和義務對等的角度講,這也是發明人獲得權利時應當承擔的法定義務。
問:法律對專利收費有相關規定嗎?
答:法律法規對申請人申請專利以及專利權人維持專利需要繳納的費用都有明確規定,所有收費作為行政規費全部上繳國庫。專利法第68條規定:"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手續,應當按照規定繳納費用"。國務院制定的專利法實施細則第90條規定:"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手續時,應當繳納下列費用:
(一)申請費、申請附加費、公布印刷費;
(二)發明專利申請實質審查費、復審費;
(三)專利登記費、公告印刷費、申請維持費、年費;
(四)著錄事項變更費、優先權要求費、恢復權利請求費、延長期限請求費、實用新型專利檢索報告費;
(五)無效宣告請求費、中止程序請求費、強制許可請求費、強制許可使用費的裁決請求費。
前款所列各種費用的繳納標準,由國務院價格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
根據2000年修訂的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計委和財政部于2000年12月19日共同頒發了《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調整專利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2000]2441號),規定了各項費用的具體標準。國家知識產權局也以公告(第75號)的形式對該通知進行了轉發。
問:是否每項專利申請都需要繳納細則第90條列出的所有費用?
答:專利法實施細則第90條列出的是所有可能發生的費用,并不是每一項專利申請都需要繳納的費用。實踐中,很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程序未必是每一項專利申請必經的程序。例如,一件申請如果沒有申請復審、沒有變更著錄事項,就不需要繳納復審請求費、著錄事項變更費。打個比方說,這一點有些類似醫院的收費目錄,里面列了幾百項治療的收費標準,但并不是每一位去看病的人都要按表繳納所有費用,而是你做了哪項治療繳納哪項的費用。另外諸如無效宣告請求費、中止程序請求費、強制許可請求費等是第三方當事人應當繳納的費用,不是針對專利申請人的收費;印花費是國家知識產權局代扣代繳的國家稅收。
問:為什么將申請專利所繳納的費用分解成很多項,而不施行一費制?
答:專利法之所以將申請專利的費用分解成很多項,是從公平角度來考慮的。一項專利申請從申請到授權要經歷很多程序,每一項專利申請由于其具體情況不同,所經過的程序并不完全一樣,其中不少程序是不一定經過的。例如,如果申請人在實質審查程序前發現自己的發明創造不具備新穎性或者不具有市場前景,可以申請撤回或放棄其專利申請,那就不會經過實質審查程序。將費用按照不同程序劃分成若干項,對于不經過的程序或沒有發生的事項,申請人就不必繳納該項費用了。世界上也有國家實行一費制,也就是申請人從提交申請到授權只繳納一次費用。但如果發生上述情況,未經過的程序也都繳納了費用,對某些申請人來講可能是不公平的。這一點類似公共汽車收費,一費制和按站計費各有優缺點。路途短的實行一費制較為可行,效率高;而路途較長的實行按站計費較為公平。國家知識產權局目前也正在就專利費用問題進行專項調查研究,以便不斷完善專利費用體系,達到公平和效率最佳的結合點。
問:專利法實施細則第90條規定的"申請附加費"具體是指何種費用?
答:《專利審查指南》和《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調整專利收費標準的通知》對細則第90條所列"申請附加費"進行了明確規定,該費用包括權利要求附加費和說明書附加費兩項。權利要求附加費是指專利申請中權利要求超過10項后,從第11項起每項增收的費用。說明書附加費是指專利申請說明書超過30頁,從第31頁起每頁增收的費用。設立這項費用的原因是,大多數申請只有幾項權利要求、十幾頁,而少數復雜的申請權利要求多達幾十項甚至數百項,說明書多達數百頁甚至上千頁,而審查員在審查過程中要對每一項權利要求和每一頁說明書逐一審查,審查工作量相差太多,從公平角度講,增加費用是可以理解的。該項費用并不是所有申請都需要繳納的,而僅僅是針對上述特殊情況。
問:對經濟困難的專利申請人,專利費用是否有減繳或緩繳制度?
答:我國的專利收費在世界上相對較低,這是由我國的國情決定的。盡管如此,也難免會使一些發明人在其發明創造市場化之前難以承受。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我國專利制度在建立之初就設立了專利費用的減繳、緩繳制度。現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98條規定:"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繳納本細則規定的各種費用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減繳或者緩繳的請求。減繳或者緩繳的辦法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商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價格管理部門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06年10月12日頒布了新的《專利費用減緩辦法》,明確規定了費用減緩的條件和程序。其中申請費、發明專利申請審查費、年費(第1至3年度)、發明專利申請維持費和復審費都可以申請減緩。如果申請人是個人,85%的申請費、發明專利申請審查費和年費可以申請減緩,80%的發明專利申請維持費和復審費可以申請減緩;如果申請人是單位,70%的申請費、發明專利申請審查費和年費可以申請減緩,60%的發明專利申請維持費和復審費可以申請減緩。比如,某個人申請一項發明專利,根據一般程序必須繳納的費用包括申請費、公布印刷費、實質審查費、專利登記費、公告印刷費、維持費和年費。這些費用經過減緩后共約1010元。如果申請的是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根據一般程序必須繳納的費用包括申請費、專利登記費、公告印刷費和年費,這些費用經過減緩后共約370元。經濟困難的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都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減繳或緩繳費用的申請。此外,很多省份還設立了諸如專利申請、專利技術轉化實施等專項資助資金,建立了專利技術信息平臺,通過這些措施幫助發明人解決申請專利、轉化實施專利技術過程中遇到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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