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強決策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制定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公共政策原則上要公開聽取意見。
——摘自十七大報告
6月10日至7月10日,湖南省國稅局將通過互聯網開展“2009年納稅人滿意度問卷調查”。打開省政府門戶網站,點擊“互動交流”欄目,來到“民意征集”板塊的“網上調查”,投票即可。這樣的網上調查,今年已有9次。
5月21日,浙江杭州市政府舉行第四十三次常務會議,邀請6位市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6位市民代表以及2位專家列席,互聯網視頻直播。9位市民通過網絡與市領導視頻對話并提出意見建議,421人參與了三個議題的網上調查,市民通過論壇提出建議意見116條。
……
6月6日至7日,首屆“法治政府·南岳論壇”在湖南衡陽舉行,主題是“行政監管與法治政府”。這場由湖南省政府、中國行為法學會和中南大學聯合主辦的論壇上,公眾參與行政治理成為一大焦點。
專家和官員表示,各地已經出現了一場行政治理的革新,行政治理模式正悄然經歷“管理式”到“參與式”之變:決策過程日趨開放,行政過程公眾參與度開始深入,公眾參與熱情不斷提高,公眾參與能力正在提升……“參與式治理”,本身就是一種“有序參與”。
從“封閉”
到“開放”
不僅符合世界潮流,而且適合中國土壤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錫鋅告訴記者,討論中國行政過程中公民參與的興起,就繞不開2007年廈門PX項目爭議。這一事件中,行政機關面臨市民對于該項目的意見,通過座談會等形式聽取和吸納了民意,最終重新決策。
王錫鋅的結論是,該事件代表了一種行政決策方式的轉向:從行政機關與專家的封閉式決策,轉向對社會公眾開放的決策。事實證明,這一轉向帶來了雙贏:公共事件得到解決,公眾訴求得到回應,而行政機關的權威并未因此受損。
“政府科學民主決策,離不開公眾參與。”參加論壇的湖南省省長周強也特別看重行政決策中的公眾參與。
他說,湖南省普遍擴大公眾參與,推廣重大行政決策聽證會。從省法制辦開門立法,到公安交警部門對交通路口電子眼的設置,乃至藥店連鎖店的設置等重大決策,都舉行了聽證會,充分聽取和吸納公眾意見。
2008年,上海市政府法制辦舉辦了3場政府規章聽證會,選取對聽證議題感興趣有想法會表達的聽證代表。法制辦主任劉華認為,政府立法,應當建立公眾參與決策的渠道和公共選擇決策的機制,最大限度實現和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與會專家們認為,“參與式治理”模式不僅符合世界潮流,而且適合中國土壤。王錫鋅分析了該模式的兩大意義:通過擴大公眾參與,避免公共政策的不適當傾斜,疏導社會矛盾,提升決策質量;通過日常化參與實踐,提升公眾參與的意識和能力。
走向
制度保障
將行政決策吸納公眾參與法定程序化
目前,公眾參與渠道的打開,在一些地方或多或少與當地官員的開明密切相關。與會專家認為,將希望寄托在個別官員的開明作風上,公眾參與的保障仍是脆弱的。
令人欣慰的是,在地方政府層面,已經出現了將行政決策吸納公眾參與法定程序化的努力。
2008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和2009年1月23日開始施行的《杭州市人民政府開放式決策程序規定》,成為與會專家眼中保障公眾參與度的制度范本。
《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是我國首部行政程序統一立法,被稱為行政程序法的“湖南版本”。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規定,除依法不得公開的事項外,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布重大行政決策方案草案,征求公眾意見,時間不得少于20日;重大決策涉及四種情況必須舉行聽證會:涉及公眾重大利益的;公眾對決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
《杭州市人民政府開放式決策程序規定》則將議程設置權和公眾分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杭州市人民建議征集辦公室提出決策事項建議,交由政府辦公廳匯總。”聽證會上,還允許公眾提出自己的政策草案。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江必新表示,要通過程序制度保障,使公眾的合理呼聲得到實質采納;行政監管時,如果涉及被監管人的權利義務,也要充分聽取他們的意見;還要擴大行政復議申請人和行政訴訟原告的資格,充分發揮競爭權人和消費者監督行政行為的作用。
公眾意見
不當“擺設”
公眾參與應當發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從當下各地的實際行政過程來看,座談會、協商會的運用最為廣泛。與會專家強調,行政決策機關不能對公眾持“呼之即來,揮之即去”的態度,也不能表面客氣,而實際上將公眾作為擺設。公眾參與應當發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目前,公眾參與度仍有很大提升空間。”西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院長王周戶教授舉出行政許可的例子。
按照《行政許可法》,法律、法規和規章擬設定行政許可的,起草單位應當采取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但沒有規定相應的懲戒性條款。王周戶說:“要防止聽證條款變成‘安民告示’似的勸慰。”
針對這一點,許多專家認為《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三十七條值得推薦:“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將公眾對重大行政決策的意見和建議進行歸類整理,對公眾提出的合理意見應當采納;未予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公眾意見及采納情況應向社會公布。” (記者 吳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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