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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營造人才充分發揮作用的政策環境
(一)實施人才投資優先保證政策。
建立政府、社會、用人單位和個人多元化人才發展投入機制,優先保證對人才發展的資金投入。設立人才發展專項資金,并不斷加大投入力度,確保重大人才政策的實施和重大人才工程的推進。確保教育、科技支出增長幅度高于財政經常性收入增長幅度,衛生投入增長幅度高于財政經常性支出增長幅度。在新上重大建設項目和科研項目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經費用于人才培訓。制定鼓勵企業和社會組織建立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的政策。
(二)實施產學研合作培養創新人才的互動政策。
建立政府指導下以企業為主體的產學研戰略聯盟。制定實施推動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合作培養創新人才的激勵政策,支持產學研合作。規模以上企業要建立工程技術中心。支持企業、科研院所與高等院校建立研發中心和聯合實驗室,加速科研成果轉化。實施研究生教育創新計劃,建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業之間高層次人才的流動制度,推行產學研聯合培養研究生的"雙導師制"。建立"院士專家企業工作站"。加強博士后流動站、工作站建設,提高博士后培養質量。制定重點工程和重大項目人才配置政策,發揮工程和項目帶動人才發展的作用。
(三)實施人才創業的扶持政策。
加強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和大學科技園、留學生創業園及海外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基地等創業載體建設,提高創業載體的人才集聚能力。全面落實鼓勵創業的稅費優惠政策。制定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科技人員創辦科技型企業的激勵保障辦法,促進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創業貸款業務的規范發展。扶持創業風險投資基金發展。完善知識產權、技術等作為資本參股的措施。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轉移。加強創業技能培訓和創業服務指導,創建創業服務網絡,簡化項目審批程序,激勵各類科技人員積極創辦科技企業。支持大中專畢業生及其他人員創辦各類微型企業。
(四)實施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的引進政策。
重點引進支柱產業、優勢產業、新興產業以及重點學科、重大工程所急需緊缺的高層次人才。完善海內外高層次人才回省(來晉)創新創業政策。制定和實施緊缺急需人才引進計劃,建立人才需求信息發布平臺。制定"特聘專家"制度。進一步完善人才和智力引進政策,加大柔性引才力度,鼓勵國內外高層次人才和留學人員以多種方式來晉工作和創業。完善引進人才長期居留、住房、保險、子女入學、配偶安置、承擔重大科技項目等生活和工作政策。
(五)實施有利于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的選拔政策。
完善山西省公務員招錄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公開招聘辦法和具體政策。完善公開選拔、競爭性選拔的程序和辦法,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健全從基層及生產一線選拔黨政人才的制度,形成自下而上的黨政人才選拔培養鏈。完善以品德、能力和業績為主的企業經營管理人才評價選拔政策,建立適應現代企業優秀人才的選拔制度。完善以品德、能力和業績為導向的專業技術人才評價選拔政策。建立健全省、市、縣、鄉四級黨委選拔和聯系高級專家、優秀人才的工作制度,加強對高端人才的對口服務和聯系,實現選拔優秀人才的重大突破。
(六)實施有利于非公有制經濟組織、新社會組織人才發展的鼓勵政策。
對各種所有制組織中的人才一視同仁,平等對待。把非公有制經濟組織、新社會組織人才開發納入各級政府人才發展規劃。制定加強非公有制經濟組織、新社會組織人才隊伍建設意見。政府在人才培養、吸引、評價、使用等方面的各項政策,非公有制經濟組織、新社會組織人才平等享受。政府支持人才創新創業的資金、項目、信息等公共資源,向非公有制經濟組織、新社會組織人才平等開放。政府開展人才宣傳、表彰、獎勵等方面活動,非公有制經濟組織、新社會組織人才平等參與。
(七)實施有利于人才到農村和邊遠貧困地區工作的激勵政策。
積極制定工資、職務、職稱等方面的傾斜政策,提高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標準,改善基層一線、農村和邊遠貧困地區人才的工作和生活條件。制定高校畢業生到邊遠貧困地區創業就業扶持辦法。采取政府購買公益性崗位安置、報考公職人員優先錄用等措施,鼓勵和引導高校畢業生到農村和邊遠貧困地區工作。提高黨政機關從基層招錄公務員的比例,實施公職人員到基層服務和鍛煉的派遣和輪調辦法,完善科技特派員服務農村和邊遠貧困地區的政策措施。注重發揮老齡人才協會的作用。
(八)實施人才合理流動的配置政策。
堅持市場導向,依法維護人才的合法權益,保證人才流動的規范性和有序性。完善人才交流和掛職鍛煉制度,推進黨政人才、企業經營管理人才、專業技術人才之間合理流動。拓寬黨政人才來源渠道,完善從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中選拔人才的制度。完善黨政機關人才向企事業單位流動的激勵政策。制定有效政策,促進城市醫師、教師、科技人員、文化和社會工作者服務農村。健全人才向中小企業、非公有制經濟組織流動的保障政策。
(九)實施有利于科研人員潛心研究的保障政策。
建立健全科研人員的考核、評價、選拔政策,鼓勵和支持科技人員在創新實踐中成就事業,保障享有相應的社會地位和經濟待遇,創造支持創新、寬容失敗的和諧工作環境。完善科研管理制度,擴大科研機構用人自主權和科研經費使用自主權,健全科研機構內部決策、管理和監督的各項制度。改進科技評價和獎勵方式,完善以創新和質量為導向的科研評價辦法。加大對前沿技術研究、社會公益類科研機構投入的力度,對高水平團隊給予長期穩定支持。改善青年科技人才的生活條件,在國家保障性住房建設中優先解決其住房問題。
(十)實施對突出貢獻人才的表彰獎勵政策。
健全以政府獎勵為導向、用人單位和社會力量獎勵為主體的人才獎勵體系,完善表彰獎勵制度。研究制定優秀人才獎勵辦法,定期對作出重大貢獻的優秀人才進行獎勵。調整規范各類人才獎項設置,建立人才評選表彰獎勵制度。對獲得重大科技成果,對創造重大經濟效益,對轉型跨越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團隊給予重獎和榮譽。
(十一)實施促進人才發展的公共服務政策。
調整和完善人才公共服務政策,充分整合各類人才服務機構,培育規范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改進服務功能,拓展服務領域,形成公共服務和市場服務相互補充的人才服務網絡體系。健全人事代理、勞動保障事務代理、企業用工登記、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人事檔案管理、就業服務和知識產權保護等公共服務平臺,滿足人才多樣化需求。支持人才服務功能和服務產品的開發,加強對人才公共服務產品的標準化管理,提高公共服務產品的效能。完善政府購買服務制度,提高公共服務產品的社會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