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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28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農村扶貧開發工作,提高貧困地區農村居民生活水平,推進貧困地區經濟社會跨越發展,加快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進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農村扶貧開發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農村扶貧開發,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扶助貧困地區、貧困人口鞏固溫飽成果、加快脫貧致富、改善生態環境、提高發展能力和縮小地區發展差距的各類活動。
第三條 農村扶貧開發應當堅持開發式扶貧方針,實行扶貧開發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效銜接,遵循政府主導、部門協作、突出重點、統籌兼顧、自力更生、社會幫扶、分類指導、改革創新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專項扶貧、行業扶貧、社會扶貧為一體的扶貧開發工作格局,將農村扶貧開發與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生態建設、環境保護、城鄉一體化目標統籌推進。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扶貧開發工作。
各級農村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統籌協調本區域內的農村扶貧開發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村扶貧開發主管機構負責組織實施、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的農村扶貧開發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村扶貧開發工作。
第六條 有農村扶貧開發任務的縣(市、區)應當設立農村扶貧開發主管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工作人員,重點鄉(鎮)應當配備農村扶貧開發專職工作人員。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扶貧開發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并建立與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財政扶貧資金投入增長機制。
第八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結合自身優勢開展農村扶貧開發活動。
支持扶貧基金會、扶貧協會、老區建設促進會以及其他組織和志愿者依法開展農村扶貧開發活動。
鼓勵社會各界和國內外人士向貧困地區捐贈資金、物資以及提供技術、信息等扶持。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農村扶貧開發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