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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項目管理
第三十二條 農村扶貧開發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農村扶貧開發項目庫,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年度農村扶貧開發項目實施計劃。
農村扶貧開發項目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權限審批農村扶貧開發項目。農村扶貧開發項目一經批準,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原批準部門審批。
第三十三條 農村扶貧開發項目的提出應當聽取群眾意見, 經農村扶貧開發項目主管部門組織論證和公開公示后,列入項目實施計劃。
第三十四條 農村扶貧開發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根據項目計劃制定實施方案,定期向項目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報告項目實施進展及資金使用情況。
農村扶貧開發項目竣工后,由項目組織實施單位按相關標準組織驗收,并向項目主管部門備案。項目主管部門根據需要進行復驗和抽驗。
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將項目名稱、地點、內容、投資規模、竣工時間和項目資金使用情況等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出臺重要政策、審批重大項目之前,對貧困地區發展和貧困人口生產生活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應當組織開展貧困影響評估,確定扶助補償辦法。
第六章 資金使用
第三十六條 農村扶貧開發資金主要包括財政扶貧資金,扶貧貼息貸款、社會幫扶資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能夠用于農村扶貧開發的資金。
第三十七條 財政扶貧資金主要依據扶貧對象規模及比例、農民年人均純收入、地方人均財力、貧困深度等因素分配使用。
第三十八條 財政扶貧資金主要用于培育特色優勢產業、農村勞動力技能培訓、提高扶貧對象發展能力和改善基本生產生活條件。
扶貧貼息貸款主要用于支持能夠帶動貧困地區扶貧對象增加收入的種植養殖業、勞動密集型企業、農產品加工企業和市場流通企業。
社會幫扶資金由幫扶單位根據其意愿并與扶貧主管部門協商確定后,納入年度農村扶貧開發項目計劃。
社會捐贈資金按照捐贈者的意愿安排使用。
第三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投入增長機制,對扶貧開發重點縣(市、區) 的轉移支付和項目扶持資金投入增幅應當高于其他縣(市、區)水平。省級財政向國家重點扶持貧困縣每年安排的專項扶貧資金,應當不低于中央財政投入本省專項扶貧資金要求的配套比例。
第四十條 財政扶貧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