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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扶貧對象和范圍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根據本省農民年人均純收入、自然資源條件、基礎設施狀況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制定不低于國家扶貧標準的本省扶貧標準。
扶貧標準和扶貧范圍的確定與調整,由省農村扶貧開發主管機構根據實際擬訂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 農村扶貧對象是指年人均純收入低于本省扶貧標準,并具備勞動能力的農村人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村扶貧開發主管機構應當建立扶貧對象檔案,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二條 本省農村扶貧開發工作的重點范圍是:
(一)國家確定的六盤山片區、秦巴山片區、四省藏區范圍內的本省縣(市、區);
(二)國家確定的“兩西”農業建設項目區的重點縣(市、區);
(三)省人民政府確定的農村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市、區)、重點鄉(鎮)、重點村及連片特困片帶。
省人民政府確定或者調整農村扶貧開發工作重點范圍時,應當對少數民族地區、革命老區、自然災害頻發區等地區給予傾斜。
第三章 扶貧規劃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扶貧開發總體部署與本級人民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農村扶貧開發規劃。
第十四條 省農村扶貧開發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區域發展與扶貧攻堅規劃,引導資源整合、集中投入,限期實現攻堅目標。
第十五條 縣(市、區)扶貧開發主管機構應當依據本級農村扶貧開發規劃,統籌項目,制定整村推進連片開發項目實施方案,確保項目到村、效益到戶。
第十六條 有關部門制定行業發展規劃時,應當與農村扶貧開發規劃和區域發展與扶貧攻堅規劃相銜接,優先落實貧困地區建設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