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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政府職責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負責制定本省行政區域內武陵山區、烏蒙山區、滇桂黔石漠化地區等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區域發展與扶貧攻堅規劃,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扶貧攻堅規劃,作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與本級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產業發展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等相互銜接,并組織實施。
縣以上扶貧開發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的扶貧攻堅規劃,擬定年度扶貧攻堅實施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各有關部門在組織編制本部門發展規劃時,應當把改善貧困地區發展環境和條件作為重要內容,完成國家和省確定的扶貧任務。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扶貧開發協調機制,統籌協調解決扶貧攻堅中的重大問題。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調整本行政區域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優先支持革命老區縣、民族自治地方發展。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扶貧對象識別機制,推進扶貧開發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效銜接,對貧困地區和扶貧對象實行動態監測管理。
貧困地區和扶貧對象動態監測管理辦法由省扶貧開發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教育、科技文化、醫療衛生、交通水利、就業促進和防止返貧等保障措施,加強扶貧對象實用技術及勞動技能培訓,提高扶貧對象綜合素質。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對軍烈屬、農村殘疾人、少數民族、計劃生育戶、婦女兒童、扶貧生態移民、庫區移民和誠信扶貧對象進行重點幫扶,優先幫助人口較少民族發展。
第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實施扶貧攻堅重大事項的需要統籌協調、整合資源的,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扶貧攻堅規劃的;
(二)項目、資金性質相近、用途相同的;
(三)符合項目產業化、規?;?、效益最大化原則的;
(四)有利于區域推進、連片開發的;
(五)縣級人民政府集體研究決定的。
進行資源整合應當報原項目、資金審批單位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