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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省扶貧開發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扶貧項目補助標準,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扶貧項目竣工驗收標準。
扶貧項目管理部門應當指導項目實施單位實施扶貧項目,并組織相關部門或者委托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對竣工項目進行驗收,并依法進行審計。
產業扶貧項目和扶貧對象基本生產生活條件改善項目竣工驗收后,由扶貧項目管理部門或者項目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幫助受益地區或者扶貧對象建立管護制度,明確管護責任和相關權利義務。
第二十九條 實施扶貧項目所形成的各類資產權益依法受到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非法占用或者變賣扶貧開發項目設施、設備和資產。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三十條 扶貧資金主要分為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對口幫扶和定點扶貧資金以及其他資金。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按照使用方向分為發展資金、以工代賑資金、少數民族發展資金、國有貧困農場扶貧資金、國有貧困林場扶貧資金、扶貧貸款貼息資金。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一定規模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并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投入增長機制。
省財政每年安排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規模應達到中央補助我省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規模的30%以上。
第三十一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主要使用范圍:
(一)培育和壯大特色優勢產業,支持貧困地區和扶貧對象發展種植業、養殖業、民族手工業和鄉村旅游業;承接來料加工訂單;使用農業優良品種、采用先進實用農業生產技術等;
(二)改善農村貧困地區基本生產生活條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產設施、小型農村飲水安全配套設施、貧困村村組道路等,支持實施扶貧生態移民、扶貧對象實施危房改造等;
(三)提高扶貧對象就業和生產能力,對其家庭勞動力接受職業教育、參加實用技術培訓給予補助;
(四)幫助扶貧對象緩解生產性資金短缺困難,支持貧困地區建立村級發展互助資金,對扶貧貸款實行貼息等;
(五)編制、審核扶貧項目規劃,實施和管理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和項目而發生的項目管理費;
(六)支持集團幫扶項目;
(七)支持開展各類扶貧試點或者創建扶貧示范區;
(八)貧困地區或者扶貧對象其他需要扶持的扶貧事項。
第三十二條 扶貧開發、發展改革、民族事務、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或者單位分別會同財政部門,根據扶貧開發政策,制定年度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計劃,按照程序上報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