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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安排農業綜合開發、土地整治、生態建設、村級公路建設、小流域與水土流失治理、農村水電建設和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項目,應當優先在貧困地區實施。
第十七條 統計、扶貧開發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扶貧開發統計指標體系,聯合發布貧困地區扶貧開發情況,準確反映貧困狀況和扶貧對象變化趨勢,為扶貧決策提供依據。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反貧困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積極引進項目、資金和技術等,開展扶貧項目合作。
第三章 項目管理
第十九條 扶貧項目分為產業扶貧項目、扶貧對象基本生產生活條件改善項目、扶貧對象能力培訓項目及其他項目。
第二十條 扶貧項目實行分級分類審核審批,其中,產業扶貧項目實行競爭立項,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 扶貧項目管理部門應當依據批準的扶貧攻堅規劃建立扶貧項目庫,發布年度扶貧項目申報指南。
申報產業扶貧項目,由縣及鄉級人民政府、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和扶貧龍頭企業,按照年度扶貧項目申報指南要求編制項目申報書,并按照規定程序向扶貧開發部門申報。項目申報書應當如實載明項目區扶貧對象受益方式及情況。
申報扶貧對象基本生產生活條件改善項目、扶貧對象能力培訓項目及其他項目,依據本條例相關規定執行,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項目申報單位不得虛構或者偽造扶貧項目,也不得在同一年度以相同內容向有關部門重復申報。
第二十三條 扶貧項目批準立項后,項目申報單位應當根據項目立項批復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報原審核審批部門同意。
扶貧項目應當按照批準的實施方案組織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扶貧項目實施方案的,除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應當報原審核審批部門同意。
第二十四條 對主要使用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產業扶貧項目,在建立健全扶貧對象受益聯接機制后,可以協議由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扶貧龍頭企業或者專業大戶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 扶貧項目管理部門應當在批準扶貧項目實施方案后10日內,將項目基本情況送同級財政、審計、監察部門備案。
產業扶貧項目和扶貧對象基本生產生活條件改善項目實施地的縣、鄉級人民政府應當在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安排到位后10日內,將資金名稱、來源、數量、項目實施單位以及查詢方式等情況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六條 產業扶貧項目和扶貧對象基本生產生活條件改善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按照扶貧項目建設管理的有關規定開工建設項目,并在開工建設后10內建立公示牌,公開項目負責人、建設內容、規模、投資額度、主管單位及負責人、投訴聯系方式等情況,依據批準的實施方案在規定期限內實施完畢。
第二十七條 扶貧項目應當實行項目責任制、合同管理制、質量和安全保證制、公開公示制、績效評估和檢查驗收制,并依法接受審計。
扶貧項目符合政府采購和招標要求的,應當依法實行政府采購和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