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全文)
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28日表決通過了節約能源法修訂草案,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新通過的節約能源法強化了節能環保執法威懾力,將為解決中國當前經濟發展與能源資源及環境之間日益尖銳的矛盾提供強大的動力。
修改后的節能法第四條明確規定:“節約資源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國家實施節約與開發并舉、把節約放在首位的能源發展戰略。”
根據我國國情和實現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的要求,節能是我國的一項長期方針。修改后的節能法不僅著眼于解決當前存在的突出問題,更著眼于長遠的制度規范。
修改后的節能法強調,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節能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并組織編制和實施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年度節能計劃。
此外,修改后的節能法進一步完善了我國的節能制度,規定了一系列節能管理的基本制度,如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考核評價等制度,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節能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國務院報告節能目標責任的履行情況;實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等。
新的節能法由原來的6章50條增 加為7章87條。與1998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節能法相比,新的節能法進一步明確了節能執法主體,強化了節能法律責任。其中第六條明確規定:“國家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考核評價制度,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經濟室副主任李命志在28日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指出,落實節約能源法關鍵在于政府。節能法更加完善和強化了政府在節能管理方面的職責,同時也對政府機構自身的節能工作作出了規定。
“這次法律修訂強化了對不執行、不落實節約能源法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李命志說。
同時,新的節能法在法律層面將節約資源確定為中國的基本國策,明確規定:“國家實行節約資源的基本國策,實施節約與開發并舉、把節約放在首位的能源發展戰略。”
分析人士指出,較之于現行節能法“節能是國家發展經濟的一項長遠戰略方針”的定位,這更加符合當前中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
近年來,中國能源消費增長快、能耗高、能效較低問題突出,節能工作形勢嚴峻。2006年,中國單位GDP能耗僅下降1.2%,沒有完成年初確定的4%的目標。要實現2010年單位GDP能耗降低20%左右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減少10%的目標,現行節能法顯然已不能提供足夠的推動力。
節能法在法律調整范圍和可操作性上有較大變化,進一步規范了工業領域的節能管理規定,并針對當前節能工作的薄弱環節,對建筑、交通運輸和公共機構等領域新增了有關節能管理規定。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建筑、交通運輸、公共機構等領域的能源消費增長很快,已成為中國能源消耗的重要領域。統計局數據顯示,中國建筑能耗約占全社會終端能耗總量的27.5%,交通運輸能耗約占16.3%,政府機關能耗約占6.7%。
為體現市場調節和政府管理的有機結合,發揮經濟手段和市場經濟規律在節能管理中的作用,節能法還專門新增“激勵政策”一章,明確國家實行財政、稅收、價格、信貸和政府采購等政策促進企業節能和產業升級,并明確了一系列強制性措施限制發展高耗能、高污染行業,包括制定強制性能效標識和實行淘汰制度等。
參與修訂工作的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能源研究所副所長戴彥德說,修訂節能法有助于從根本上扭轉國內節能減排意識薄弱、責任不明確、政策不完善和協調不得力的現狀,不但從法律層面確保如期完成“十一五”節能減排目標,也對中國更長遠的發展具有深遠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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