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選)
本文由中國科學技術發展戰略研究院的研究人員彭春燕、孫福全和張華勝撰寫。文章包括五部分內容。
一、明確新時期的科技發展戰略和指導方針
修訂后的《科技進步法》以法律形式確立了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國家的奮斗目標,明確了新時期科技事業發展的方針、布局和基本制度,把我國長期以來在科技發展和科技體制改革中積累的成功經驗,特別是2006年全國科技大會以來國家出臺的一系列促進科技進步的政策上升為法律,體現了黨和國家對科技工作的新要求。
二、突出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地位
促進科技進步,必須強化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地位。當前,我國企業整體創新能力不強,關鍵技術自給率低。據統計,我國企業開展科技活動的僅占1/3,大中型工業企業R&D經費占產品銷售收入比重僅為0.81%。為使企業真正擔當起技術創新主體的重任,需要采取各種措施使科技資源向企業集聚。為此,《科學技術進步法》修訂新增加了“企業技術進步”專章,明確了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作用,提出了以下三個方面的措施:一是對企業加大科技投入實行優惠政策;二是為企業技術創新獲得資金提供制度保障;三是將創新績效納入國有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的范圍。
三、規定了科研機構的權利義務和深化改革的方向
修訂后的《科技進步法》第四章“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刪除了原法中有關改革的過渡性措施,結合科研機構改革成果和發展方向,對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研機構和社會力量創辦的科研機構的管理、運行、權利義務、支持方式作了進一步規定。一是強化國家對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結構布局、職能定位進行宏觀管理和統籌協調;二是明確了科研機構的權利;三是規定了科研機構的義務;四是提出建立現代科研院所制度。
四、明確了政府在科技進步中的職責
《科技進步法》對科技管理部門和其他政府部門的職責做了明確規定。一是明確國家財政投向;二是明確要求國家要建立科學技術進步工作協調機制,并明確了協調的重點。
五、提出激勵自主創新的政策措施
科技進步應當依靠自主創新。如何完善政策、制度環境,使其向著有利于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的方向轉變,是《科技進步法》的重要內容。一是將財政性科技項目創造的知識產權授予承擔者的制度;二是激勵自主創新的政府采購制度;三是科學的研究氛圍; 四是對引進技術實行審查技術消化、吸收和再創新方案的制度。(摘自中國科學院“科學發展報告”課題組撰寫的《2009科學發展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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