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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珠三角區域環境保護合作專項規劃(2005-2010年)》全文
中國發展門戶網 www.chinagate.com.cn  2007 年 06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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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泛珠三角區域環境保護合作專項規劃(2005~2010年)

(審議稿)

導言

泛珠三角區域包括福建、江西、湖南、廣東、廣西、海南、四川、貴州、云南九省(區)和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簡稱“9+2”)。泛珠三角區域產業差異明顯,經濟互補性強,發展潛力巨大,在國家的社會經濟發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由于自然條件、地理位置的不同以及歷史的原因,泛珠三角區域資源環境與經濟社會發展等方面與國內其它區域相比,具有明顯不同的特點:一是區域內各省(區)經濟往來密切,人文交融繁密,但自然空間形態差異很大;二是水資源總量豐富,但時空分布不均;三是河流水系類型眾多,河口地區水網密布,水系復雜;四是涉及港澳,多種管理體制并存;五是面向東南亞多國水陸口岸,外向發展機會多。然而,泛珠三角區域與全國其他區域一樣,伴隨著快速發展帶來的環境問題,已經成為區域經濟進一步加快發展的制約因素。

為聯手加強區域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提高區域環境保護的整體水平,改善區域生態環境狀況,構建優勢互補、資源共享的互利共贏格局,實現區域環境與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在泛珠三角區域合作的大框架下,泛珠三角區域環境保護部門聯手開展環境保護合作,共同簽署了《泛珠三角區域環境保護合作協議》,建立起區域環境保護合作機制。

根據胡錦濤總書記關于做好泛珠三角區域發展戰略規劃的重要指示精神,為全面貫徹落實《泛珠三角區域合作框架協議》和《泛珠三角區域環境保護合作協議》,確保泛珠三角區域環境保護合作取得成效,按照泛珠三角區域合作的總體部署,特制定《泛珠三角區域環境保護合作專項規劃(2005~2010年)》。

一、區域環境現狀與挑戰

(一)區域概況

泛珠三角區域由福建、江西、湖南、廣東、廣西、海南、四川、貴州、云南九省(區)和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組成,陸地面積為200.68萬Km2,占全國陸地面積的1/5以上,海域面積268.56萬Km2,占全國海域總面積的2/3以上。2003年整個泛珠三角區域的GDP為40274.98億元(約為4864億美元),約占全國GDP35%,預計到2010年將超過一萬億美元,超過目前加拿大的經濟總量;到2020年將達到兩萬億美元,超過英國目前的生產水平,由此可見,泛珠三角區域在我國的經濟發展中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2003年泛珠三角區域社會經濟發展概況如下表所示。

泛珠三角區域2003年社會經濟發展概況

(區)

陸地面積

(萬Km2

海域面積

(萬Km2

人口

(萬)

GDP

(億元)

福建

12.14

13.63

3488

5241

江西

16.69

——

4254

2830

湖南

21.18

——

6662

4634

廣東

17.98

42

8700

13450

廣西

23.67

12.93

4857

2733

海南

3.4

200

810.5

716

四川

48.5

——

8700.4

5456.3

貴州

17.61

——

3869.66

1344.11

云南

39.4

——

4300

2458.8

香港

1098[1]

——

680

1342

澳門

23.5[2]

——

44.85

69.701

合計

200.68

268.56

56256.59

40274.94

-------------------------------------------------------------------------

[1] 單位為Km2

[1] 包括后來填海面積,單位為Km2

(二)區域面臨的主要生態環境問題

近年來,“9+2”省(區)政府和環境保護部門大力加強環境保護工作,著力推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積極促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堅持污染防治與生態保護并重,不斷加強城鄉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堅持以流域性、區域性、行業性污染整治為重點,著重解決人民群眾關心的環境熱點、難點問題,堅持加強環境法制建設,努力推動環境保護走上法治化軌道。經過不懈努力,泛珠三角區域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狀況得到初步控制,一批污染突出的重點流域和區域的環境質量有所改善。

但是,隨著本地區經濟的快速發展,環境污染蔓延及發展趨勢并未得到有效遏制,主要表現在:

1、水環境質量有下降趨勢

盡管珠江流域干流水質良好,為全國七大江河中水質最好的水系。但城市及工業區的江段和內河污染嚴重,部分河流呈富營養化趨勢。根據中國環境監測總站的監測數據,2004年珠江水系22條河流33個斷面中,Ⅰ~Ⅲ類水質斷面占78.8%,Ⅳ、Ⅴ類水質占15.1%,劣Ⅴ類水質占6.1%.本區域其它水系的水質狀況也與珠江水系類似。同時,水污染逐步向農村蔓延,20%左右的斷面水質超過國家規定的Ⅲ類水質標準,開始威脅到飲用水源和生活用水安全。面源污染日趨嚴重,近岸海域環境不容樂觀,赤潮時有發生,近海水生生態平衡受到威脅。區域污染物排放總量呈逐年增加趨勢,據不完全統計,2003年本區域內地九省(區)廢污水排放量達165.2億噸,COD排放量500.8萬噸。2004年九省(區)廢污水排放量達172.7億噸,COD排放總量504.7萬噸,廢污水排放量占全國排放總量的35.8%,COD排放總量占全國排放總量的37.7%.在九省(區)中,三分之二的省(區)萬元GDP水耗高于全國平均水平,萬元GDP的COD排放強度高于長三角的太湖流域。污水治理設施建設相對滯后,區域內仍有相當部分的地級市未建污染處理廠、或正在建設、或建成后未能正常運行;已建成的污水處理廠也存在不同程度的污水管網配套設施不完善的問題。隨著經濟的發展、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和人口的增加,泛珠三角區域水污染問題將日益突出,水質性缺水和水污染問題正在成為本區域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制約性因素。

2、大氣環境形勢嚴峻

酸雨污染問題突出,泛珠三角區域內地九省(區)除海南省外,大多數處于我國酸雨污染的主要分布區,其中有79個城市屬于國家劃定的酸雨控制區,酸雨污染較為嚴重。泛珠三角區域pH值小于5.6的酸雨分布面積占全國酸雨面積的3/4左右。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增加,2003年,九省(區)二氧化硫的排放總量為654.5萬噸,占全國二氧化硫排放總量的31%,二氧化硫的排放總量和工業排放量分別比2002年增加14%和18.9%.2004年,九省(區)二氧化硫的排放總量為688.82萬噸,占全國二氧化硫排放總量的30.55%.同時,隨著該地區機動車輛的快速增長,氮氧化物排放量亦呈逐年增加趨勢。

3、生態環境形勢不容樂觀

泛珠三角區域部分生態用地被擠占,原生林、自然次生林遭受破壞,一些關鍵性的生態過渡帶及節點沒有得到有效保護,區域自然生態體系破碎化明顯,缺乏區域控制性生態防護系統。水土流失嚴重,尤其是巖溶地區“石漠化”發展,嚴重威脅到水資源的涵養,缺水保水問題突出。珠江流域水土流失面積達到6萬平方公里,占流域總面積的14%,年土壤侵蝕量為2億噸。亂捕濫獵、亂挖濫采現象屢禁不止,野生動植物數量和種類不斷減少,生物多樣性受到威脅。以微甘菊、大米草、飛機草、水葫蘆、一枝黃花等為代表的外來物種入侵危害已成片出現。森林生物量和凈生產量不高,森林生態效益低。濕地資源遭受嚴重破壞,濕地生態系統功能大大降低。單位土地面積農藥使用量、化肥施用量高于全國平均水平,氮肥污染、農藥殘留與持久性有機污染有所加重,農業生態環境日益惡化,區域生態質量有所下降,生態赤字日益增加。

4、未來發展面臨著巨大的生態環境壓力

在泛珠三角區域內地九省(區)中,除了廣東、福建的人均GDP約2000美元以外,其它廣大區域的人均GDP僅約1000美元左右。發展是執政的第一要務,是解決當前社會各種突出矛盾的基本前提。在黨中央可持續協調的科學發展觀指導下,各地雖然對環境資源問題給予了較多的關注,但是在我國處于制造業與原料業國際分工的背景下,在我國資金與技術還相對緊缺的條件下,在廣大人民群眾就業還很困難的形勢下,在區域產業結構與經濟增長方式還未能實現戰略性轉移的前提下,未來發展面臨著巨大的生態環境壓力。

面對目前存在的各種環境問題和未來的環境壓力,需要泛珠三角各省(區)加強合作,共同前進。促進區域環境保護合作,攜手共進,確保區域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已成為“9+2”政府和環境保護部門的共同任務和首要責任。

二、指導思想、合作原則和目標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規的有關規定,在《泛珠三角區域合作框架協議》以及CEPA的框架下,按照《泛珠三角區域環境保護合作協議》確定的合作宗旨,充分發揮各方的優勢和特色,緊密合作、相互促進,抓住重點、分層推進,先易后難、由點到面,大膽探索、開拓創新,積極開展區域環境保護合作,共同提高區域整體環境質量和可持續發展能力。

(二)合作原則

1、自愿參與原則。各方本著保護環境的共同愿望,自愿參加規劃確定的全部或部分合作項目。

2、實事求是、突出重點原則。充分考慮規劃實施的可行性,重點規劃迫切需要開展且可行的環境保護合作項目。

3、與相關規劃相銜接原則。區域環境保護合作專項規劃的重點項目應與各種相關的規劃、計劃相協調和銜接,避免“多張皮”現象,保持環境保護工作的連續性和系統性,通過多方努力實現環境污染防治目標。

(三)合作目標

有計劃、有步驟地落實《泛珠三角區域環境保護合作協議》確定的主要合作領域和內容,逐步完善泛珠三角區域環境保護合作機制,共同提升區域整體環境保護水平,推動泛珠三角區域經濟、社會、環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三、主要合作任務

在現有的經濟條件和工作基礎上,結合目前區域內存在的環境問題和社會經濟發展的客觀壓力,針對現階段區域環境管理機制不合理、手段方法跟不上經濟發展要求的現狀,提出解決泛珠三角區域整體協調,共同發展的污染防治思路和對策措施,促進泛珠三角區域的共同繁榮。相關的合作有:

(一)生態保護合作

1、開展生態功能區劃合作

在各省(區)已有的生態功能區劃方案基礎上,合作開展區域生態功能區劃調研,綜合提出區域生態功能區劃方案。

對擬建跨省(自治區)的國家級生態功能保護區,相關省(自治區)共同組織編制生態功能保護區建設規劃,并聯合向國務院申報,爭取納入國家級生態功能保護區建設規劃。

2、開展生物物種資源保護、管理和互惠利用合作

合作開展區域生物物種資源調查。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生物物種資源保護和管理的部署,開展生物物種資源調查,逐步實現生物物種資源信息交流與共享;加強生物物種資源保護利用技術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以及人才交流和培訓方面的合作;加強生物多樣性及生物物種資源保護利用宣傳教育。

建立外來入侵物種聯合防范工作機制,開展外來入侵物種防治技術合作研究與交流,建立外來入侵物種監控網絡和預警機制。建立治理、控制外來有害生物的互動機制。當入侵區域內的外來生物物種在局部地區造成生態危害時,發生災害的省(區)在本轄區內組織開展遏制災害的同時,要主動與區域內其他省(區)的相關部門協調組織開展控制有害生物傳播、擴散的工作,及時互通情報信息,聯合采取防控行動。

3、開展生態省建設的交流與合作

加強生態省建設的信息溝通和交流合作,共同創新生態省建設的理論、模式與方法,豐富生態省建設的內涵;加強生態保護、生態產業、生態文化、生態人居等方面試點工作的交流。

(二)共同促進循環經濟發展

推進循環經濟發展立法、規劃、信息、技術和咨詢服務方面的合作與交流。借鑒廣西貴港等生態工業示范園區建設經驗,共同推進區域循環經濟示范工業園區建設。對強制審核企業公布制度、清潔生產審核技術單位管理制度、審核后的后續監督管理制度等強制性清潔生產工作,以及清潔生產試點工作,開展交流合作,共同推進循環經濟發展。

(三)水環境保護合作

1、制定《珠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規劃》

通過區域環境要素和污染源的現狀調查與評價,結合各省(區)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等,確定珠江流域“十一五”水污染防治目標。根據水環境容量以及水污染防治的實際需要,制定合理的水污染物總量控制方案。編制區域性供水與排納水河系規劃,確保區域水源安全。制定區域性水污染綜合防治方案,包括工程方案、監督管理方案、重點優先項目安排以及資金投入預算等。提出實施流域規劃的保障措施。

2、實施《珠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規劃》

共同推動國家批準實施《珠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規劃》;建立完善《珠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規劃》實施跟蹤信息通報制度;不定期組織對《珠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及時提出改進措施。

3、建立跨省級行政區河流跨界污染聯防聯治機制

成立泛珠三角區域跨省級行政區河流水污染防治協調機構。加強區域內各省(區)水環境功能區劃協調,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的領導下,共同確定跨省級行政區重要河流交界的水質控制斷面和標準,建立跨行政區交界斷面水質達標交接管理機制;制定跨省級行政區河流突發性水污染事故應急預案。逐步建立水環境安全保障和預警機制。

4、開展南海海洋環境保護合作

成立南中國海海洋污染防治協調機構,建立聯防聯治機制。開展南海近岸海域污染防治、生態保護和環境管理技術政策交流合作。相關省(區)開展海洋環境保護地方立法、陸源控制規劃及管理控制措施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合作建立近岸海上污染事故、赤潮災害等情況通報制度。建立海洋環境質量狀況通報制度,及時通報本省(區)所轄海域發生的溢油、赤潮災害及其他海上污染事件等信息。

5、探索建立流域生態環境利益共享機制

成立專題研究組開展流域生態環境利益共享機制調研,提出以流域生態環境利益共享為基礎的生態補償機制的初步方案。

(四)大氣污染防治合作

1、開展泛珠三角區域削減二氧化硫等大氣污染物排放量協調合作

聯合開展污染源普查工作,得出二氧化硫排放的源解析清單;開展大氣污染物容量計算,確定大氣環境保護目標。

根據大氣環境容量、大氣輸送機理和大氣環境保護目標,合理確定各省(區)二氧化硫等污染物排放量。

開展主要大氣污染物長距離輸送和轉化規律研究,在此基礎上制定區域污染控制的對策措施,改善區域整體環境質量。

2、開展脫硫脫氮技術交流和設備的研究開發

組織電廠脫硫脫氮技術、工業鍋爐和窯爐脫硫技術的交流;組織力量共同研究開發脫硫技術和脫硫設備;推動脫硫示范項目的實施。

3、開展機動車尾氣污染防治管理、技術和設備開發研究方面的交流合作

合作出臺跨區域機動車排氣污染控制管理政策,研究制定外地車輛排氣檢測的屬地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區域車用油品標準同步實施方案。開展排氣檢測技術及設備開發研究方面的交流合作。

(五)環境保護監測合作

1、建立和完善經常化、制度化的區域環境監測合作機制

完善泛珠三角區域水環境監測網絡工作制度;建立泛珠三角區域環境監測工作交流和情況通報制度,定期通報和交流各省(區)環境監測合作工作情況;定期組織各種形式的環境監測交流;制定泛珠三角區域水環境監測信息報告制度;開展泛珠三角區域環境監測技術合作研究。

2、合作完善珠江流域水環境監測網,發揮其監控流域水質狀況的作用

制定“珠江流域水環境監測網”工作制度和網絡章程,完善珠江流域水環境監測網;建立珠江流域水環境監測信息報送制度,建立自2003年以來各類監測數據、報告和環境質量報告數據庫,定期編寫珠江流域水環境各類監測報告和環境質量報告;建立珠江流域水環境監測網信息平臺,并以此為基礎拓展到整個泛珠三角區域,建立水環境監測信息管理、發布和通報機制。

3、開展《泛珠三角區域水環境監測網絡規劃》研究,建立泛珠三角區域水環境監測網絡

合作開展泛珠三角區域自然環境、水環境狀況和監測斷面布設系統調查;在各省(區)原有國控、省控斷面的基礎上,合作研究泛珠三角區域水環境質量的演變規律、區域作用情況和存在的重點問題,編制《泛珠三角區域水環境監測網絡規劃》,制訂泛珠三角區域水環境監測規劃方案;提出泛珠三角區域水環境監測能力建設要求。

共同推動批準實施《泛珠三角區域水環境監測網絡規劃》,建立《監測網絡規劃》實施跟蹤信息通報機制,建立泛珠三角區域水環境監測網絡。

4、開展泛珠三角區域大氣環境監測合作

在粵港珠江三角洲空氣監控系統通過鑒定驗收的基礎上,建立啟用粵港珠三角區域空氣自動監測質量保證試驗室、自動監測數據中心和監控中心,實現珠三角地區三個區域中心、九個城市和香港空氣監測聯網和投入運行。

合作編制泛珠三角區域大氣環境監測網絡與酸雨監測網規劃。合作編制泛珠三角區域大氣環境與酸雨監測規劃方案、能力建設要求和運行機制方案;推動各省(區)政府批準實施建立泛珠三角區域大氣和酸雨監測網。

建立泛珠三角區域大氣監測網信息管理和發布平臺,完善信息通報機制,定期報送各類大氣監測信息、報告,逐步實現泛珠三角區域環境空氣監測信息聯合發布。

5、開展有害有毒物質監測合作

合作編制泛珠三角區域有害有毒物質監測能力建設方案;編制泛珠三角區域有害有毒物質“十一五”監測規劃;開展專題研究,對泛珠三角區域有害有毒物質污染提出防治對策。

6、開展近海洋環境(包括河口水質)監測合作

制定近海環境監測合作工作計劃;開展近海環境和入海河流河口水質監測;建立入海河流河口水質監測網和近海洋環境監測信息發布機制;逐步建立海洋環境自動監測網絡。

7、建立環境監測信息管理平臺,實現各類環境監測信息共享

以編制和實施《珠江流域“十一五”水污染防治規劃》為契機,在開發珠江流域水環境監測信息系統的基礎上,編制泛珠三角區域環境監測信息共享平臺方案。爭取在“十一五”期間全面實現省(區)以及地級站監測數據處理的信息化、數據傳遞的網絡化,建立包括常規監測環境信息網絡和水質自動監測信息系統組成的區域性環境信息網絡。

建立以實現污染源監測信息的連接能力、信息多功能的管理中心、實現直接遠程監控和獲取實時的現場數據等為目標的污染源信息系統。建立具有綜合功能的環境信息社會發布系統。以粵港空氣監測網為基礎,建立區域城市空氣和酸雨環境監測信息共享平臺。

逐步開展生態環境監測等其他環境監測信息的共享。

(六)環境宣傳教育合作

1、建立環境宣教合作交流機制

成立由各省(區)環境保護部門主管宣教工作的領導和宣教中心(處)負責人組成的泛珠三角區域環境宣教合作領導小組,加強聯系與溝通,合作開展環境宣教工作。定期舉行泛珠三角區域環境宣教合作會議,總結上一年度合作工作情況,研究部署當年合作工作。

2、聯合開展環境專題宣傳活動

在泛珠三角區域內,每年聯合組織開展1到2項宣傳活動,在區域內統一時間、統一主題、統一步驟,形成規模,擴大影響,提高效果。從2006年起,組織開展泛珠三角區域環境保護征文比賽、攝影比賽、演講比賽、書畫比賽、歌詠比賽等活動。

3、聯合開展新聞宣傳

在泛珠三角區域內,不定期組織各省(區)新聞媒體聯合采訪,及時報道區域環境保護合作工作進展情況、跨省(區)共同關注的環境問題,以加強區域環境保護新聞宣傳和輿論監督,從2006年起,組織開展珠江、長江上游、閩江和海南環境保護采訪活動,以及“西電東送”、酸雨污染防治、跨界污染防治等新聞采訪工作。圍繞每年泛珠三角區域環境保護合作的重大活動,聯合各省(區)媒體,開辟泛珠三角區域環境保護合作專欄,組織專題采訪報道。

4、聯合開展環境教育

開展“綠色學校”創建及環境教育工作的交流和合作。在各省(區)間組織進行“綠色學校”考察交流工作,在2010年前,召開一次泛珠三角區域“綠色學校”創建暨環境教育工作經驗交流會議。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泛珠三角區域環境保護夏令營活動,各省(區)之間也可積極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夏令營活動。積極指導和促進各省(區)環境保護民間組織以及環境保護志愿者的交流,提高公眾環境意識。

5、加強環境宣教合作陣地建設

加強各省(區)環境保護刊物交流,互贈環境保護報刊,互設工作站。介紹各省(區)環境保護經驗。在各省(區)現有網站基礎上建立泛珠三角區域環境保護合作網頁,宣傳各地環境保護工作和泛珠三角區域環境保護合作情況。編印泛珠三角區域環境保護合作等環境宣教資料,提高質量,擴大影響。

(七)環境保護科技與產業合作

1、聯合開展重大科技攻關

合作篩選并確定關系泛珠三角區域環境質量的重大科研項目方向,對區域酸沉降、水體污染、POPs污染等重大區域性環境問題聯合開展研究。

2、定期舉辦合作展覽會和項目洽談會

定期舉辦泛珠三角區域環境保護合作展覽會、泛珠三角區域環境保護技術及產品項目洽談會。

3、定期召開泛珠三角區域環境保護產業合作專題會議

定期召開泛珠三角區域環境保護產業合作委員會會議、泛珠三角區域環境保護產業技術產品交流會、泛珠三角區域環境保護產業合作展覽會,以“三會套開”的形式,每年由輪值主席方在輪值主席所在省(區)舉辦一次;建立泛珠三角區域環境保護產業合作網站。

4、加強環境保護技術推廣和交流的合作

合作研發與推廣針對海水養殖、生活污水、規模化畜禽養殖和生活垃圾滲濾液等的高效低耗的除磷脫氮技術,并形成區域性規模化產業。加強區域內各省(區)中小城鎮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方面的信息、技術交流與合作,促進環境保護產業的合作與發展。每年聯合推薦一批環境保護產業優秀技術、產品、示范工程。

四、保障措施

(一)落實規劃的實施機構

要在各省(區)政府的協調和指導下將本規劃中每項工作分解落實到各責任部門,要在組織上保證規劃執行的人力,對各項工作要有專門的人員或組織機構負責。

(二)保障規劃實施必須的工作經費

必要的資金投入是扎實推進區域環境保護合作的基本保障。各省(區)要在地方財政中劃出專項,保證本規劃實施中必不可少的經費。各方應積極爭取中央財政資金、地方財政資金、排污收費分成資金,企業資金和社會其他資金包括國際多邊、雙邊合作資金的支持,解決流域、區域的一些重大生態環境問題。要探討建立區域環境保護合作基金,共同推進合作項目取得成效。

(三)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工作隊伍

進一步加強環境監測合作工作小組、環境宣教合作工作小組、環境保護產業合作委員會,組建水環境保護合作工作小組、生態環境保護合作工作小組、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小組、環境科技合作工作小組。

(四)加強對規劃實施成效的期中評估

在每年召開的泛珠三角區域環境保護合作聯席會議上,有重點地審議本規劃中各主要任務的進展情況,使本規劃更具彈性,且更能配合實際需要,以增減合作的內容和方向。

(五)對規劃中的創新內容開展專項研究

開展區域環境保護合作機制研究,保障有關區域環境保護合作規劃的科學編制和順利實施。

開展區域產業結構及升級轉移與污染控制對策研究,研究產業結構及發展變化趨勢對環境保護工作的影響,制定有關應對政策。

(六)建立污染企業轉移通報制度

污染企業轉出省(區)的環境保護部門掌握有關情況后,及時向污染企業可能轉入的省(區)環境保護部門和泛珠三角區域環境保護合作聯席會議常設秘書處通報。

(七)爭取省(區)政府和國家對泛珠三角區域環境保護合作的支持

“9+2”環境保護部門積極努力,爭取將本規劃內容納入當地省(區)政府“十一五”規劃;合作各方聯合行動,著力爭取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支持,將泛珠三角區域重大環境基礎設施建設和生態保護項目列入國家“十一五”環境保護規劃。

根據“一國兩制”的方針,上述規劃內容如有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的法規政策和機制相抵觸的,港澳兩地仍采用各自的法規政策及其運作方式。

《泛珠三角區域環境保護合作專項規劃(2005~2010年)》(審議稿)編制說明

2004年8月,泛珠三角區域環保合作聯席會議常設秘書處印發了《泛珠三角區域環保合作近期工作計劃》,要求“制定泛珠三角區域環境保護合作2004-2010年工作計劃,以指導整個合作工作有序開展”。2005年1月,在四川省召開的泛珠三角區域合作政府秘書長暨發改委主任聯席會議上,確定編制泛珠三角區域環保合作專項規劃。為此,我們將這兩項安排結合起來,開展了《專項規劃》編制工作,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編制《專項規劃》的必要性

(一)編制《專項規劃》,是貫徹落實胡錦濤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的具體行動。胡錦濤總書記2004年12月視察廣東時,對泛三角區域合作作出重要指示:“推動泛珠三角區域合作與發展對各方都有利,要搭建并利用好這個平臺,注意搞好戰略規劃,務求實實在在的成效”。環保合作是區域合作的重要內容,有針對性地編制和實施泛珠三角區域環境保護合作規劃,對未來幾年環境保護合作事項作出部署,有利于共同研究處理區域環境問題,有利于聯手加強區域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發展,促進區域經濟合作取得實效。

(二)編制《專項規劃》,是貫徹執行《泛珠三角區域環境保護合作協議》的現實需要。改善和提高區域整體環境質量,是“9+2”環保部門簽署《泛珠三角區域環境保護合作協議》的共同愿望。編制《環境保護合作專項規劃》,對《泛珠三角區域環境保護合作協議》確定的合作領域和內容進行分解、細化,對各專題合作項目作出符合區域實際的具體安排,有利于各項環境保護合作活動的有序開展,有利于共同推進“9+2”政府關于區域環境保護合作構想的實施。

(三)編制《專項規劃》,是推動區域環境保護合作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結合泛珠三角區域環境保護實際,編制和實施本專項規劃,有計劃、有步驟地落實《泛珠三角區域環境保護合作協議》,通過理論創新、體制創新和制度創新,不斷完善區域環境保護合作機制,不僅有利于提升區域環境保護合作水平,而且有利于泛珠三角區域走出一條經濟持續發展、社會全面進步、資源永續利用、環境不斷改善、生態良性循環的發展道路,促進泛珠三角區域成為具有強大競爭活力,經濟、社會、環境協調發展的示范區域。

二、《專項規劃》編制依據:

1、“9+2”政府共同簽署的《泛珠三角區域合作框架協議》。

2、泛珠三角區域環保部門審議通過并共同簽署的《泛珠三角區域環境保護合作協議》。

3、《泛珠三角區域第二屆“論壇”和“洽談會”第一次政府秘書長暨發改委主任聯席會議紀要》、《編制泛珠三角區域合作“十一五”規劃工作會議紀要》,正式將環境保護合作專項規劃列入泛珠三角區域重點專項合作規劃,要求于2005年7月提交泛珠三角區域合作行政首長聯席會議審議。

三、《專項規劃》起草過程

為全面貫徹落實《泛珠三角區域合作框架協議》和《泛珠三角區域環境保護合作協議》,廣東省環保局牽頭組織起草了《專項規劃》(初稿),并于4月中旬印發“9+2”環保部門征求意見。在綜合各方意見的基礎上,經修改補充,形成了《專項規劃》(討論稿)。5月12日-13日,在成都市召開了泛珠三角區域環保合作聯席會議聯絡員會議,共同研究了《專項規劃》(討論稿),根據各方提出的修改完善意見,再次對《專項規劃》(討論稿)作了認真修改,形成《專項規劃》(修改稿),于6月上旬印發“9+2”環保部門征求意見。為了提高《專項規劃》的質量和編制水平,廣東省環保局會同國家環保總局華南環境科學研究所,按照各省(區)環保部門6月份反饋的意見,對《專項規劃》(修改稿)進行了補充完善,于7月上旬形成《專項規劃》(送審稿),并已通過各省(區)推進泛三角區域合作日常工作辦公室,上報“9+2”政府審批。

四、《專項規劃》的主要內容

《泛珠三角區域環境保護合作專項規劃》包括:泛珠三角區域環境現狀與挑戰,指導思想、合作原則和目標,主要任務及保障措施等四部分。

(一)關于泛珠三角區域環境現狀與挑戰。編制單位本著實事求是、面向未來、滿足發展需求的精神,在充分肯定近年來“9+2”政府和環保部門大力加強環境保護,著重解決人民群眾關心的環境熱點、難點問題,經過不懈努力,取得了初步遏制污染與發展同步增長巨大成績的同時,深刻指出區域環境面臨的嚴峻形勢,主要表現為:一是水環境質量呈下降趨勢;二是酸雨污染問題突出;三是區域生態質量有所下降;四是發展對環境的壓力巨大。因此,需要編制和實施《泛珠三角區域環境保護合作專項規劃》,加強合作,共同推動區域環境保護,促進區域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二)關于指導思想、合作原則和目標。規劃的指導思想為: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泛珠三角區域環境保護合作協議》確定的合作宗旨,充分發揮各方的優勢和特色,緊密合作、相互促進,抓住重點、分層推進,先易后難、由點到面,大膽探索、開拓創新,積極開展區域環境保護合作,共同提高區域整體環境質量和可持續發展能力。規劃強調了“自愿參與,實事求是、突出重點,與相關規劃相銜接”等三項合作原則。合作目標是,落實《泛珠三角區域環境保護合作協議》,逐步完善泛珠三角區域環境保護合作機制,不斷提升合作水平,推動泛珠三角區域成為我國經濟、社會、環境協調發展和可持續發展的示范區域。

(三)關于主要任務。按照《泛珠三角區域環境保護合作協議》確定的主要合作領域,《專項規劃》提出了生態保護,促進循環經濟發展,水環境保護,大氣污染防治,環境監測,環境宣教,環境保護科技與產業等七個方面的合作任務。在規劃這些任務時,既考慮了改善區域可持續發展能力,維護環境質量與保證人群健康所必須采取的共同行動,也考慮到了未來五、六年內可以開展并有可能取得成效的工作。特別注重從區域協調發展的角度,建立健全區域環境保護合作需要的相關機制,如跨省級行政區河流跨界污染聯防聯治機制、外來入侵物種聯合防范機制、流域生態環境利益共享機制,以及建立泛珠三角區環境監測網絡、環保產業合作網絡等。這些任務的逐步實施,將有利于不斷提升區域環境保護合作水平。

(四)關于保障措施《專項規劃》提出了7項保障措施,包括:落實規劃實施機構,保障規劃實施經費,穩定環境保護合作工作隊伍,開展期中評估,進行專項研究,監控污染企業轉移,加強與國家及各方環境保護規劃的銜接等,這些措施既是必要的,也是通過各方共同努力可以大部分實現的。

五、《專項規劃》對各方意見的采納情況

各方對征求意見稿的意見,5月中旬聯絡員會議代表提出的意見,以及各方對修改稿反饋的意見,基本上被審議稿采納,其采納情況為:

(一)《專項規劃》采納的意見

1、采納“在環境現狀部分增加外來物種入侵之內容”的意見,在《審議稿》“區域環境現狀與挑戰”中表述為:以微甘菊、大米草、飛機草、水葫蘆、一枝黃花等為代表的外來物種入侵危害已成片出現。

2、采納“增加自愿參與原則”等有關意見,在《審議稿》“合作原則”中表述為:各方本著保護環境的共同愿望,自愿參加規劃確定的全部或部分合作項目。

3、采納關于“生態功能保護區建設”等意見,在《審議稿》“主要合作任務”中表述為:對擬建跨省(自治區)的國家級生態功能保護區,相關省(自治區)共同組織編制生態功能保護區建設規劃,并聯合向國務院申報,爭取納入國家級生態功能保護區建設規劃。

4、采納“建立外來入侵物種聯合防范工作機制”的意見,在《審議稿》“主要合作任務”中表述為:開展外來入侵物種防治技術合作研究與交流,建立外來入侵物種監控網絡和預警機制。采納“實現生態信息交流與共享”的意見,在《審議稿》“主要合作任務”中表述為:逐步實現生物物種資源信息交流與共享。

5、采納“開展生態省建設的交流與合作”的意見,在《審議稿》“主要合作任務”中表述為:加強生態省建設的信息溝通和交流合作,共同創新生態省建設的理論、模式與方法,豐富生態省建設的內涵;加強生態保護、生態產業、生態文化、生態人居等方面試點工作的交流。

6、采納關于“建立生態環境利益共享機制”的意見,在《審議稿》“主要合作任務”中表述為:探索建立流域生態環境利益共享機制。成立專題研究組開展流域生態環境利益共享機制調研,提出以流域生態環境利益共享為基礎的生態補償機制的初步方案。

7、采納關于“開展海洋環保合作”的意見,在《審議稿》“主要合作任務”中表述為:成立南中國海海洋污染防治協調機構,建立聯防聯治機制。開展南海海洋環境保護合作。開展南海近岸海域污染防治、生態保護和環境管理技術政策交流合作。相關省(區)開展海洋環境保護地方立法、陸源控制規劃及管理控制措施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合作建立近岸海上污染事故、赤潮災害等情況通報制度。建立海洋環境質量狀況通報制度,及時通報本省(區)所轄海域發生的溢油、赤潮災害及其他海上污染事件等信息。

8、采納關于“將循環經濟單列一條”的意見,在《審議稿》“主要合作任務”中,將“共同促進循環經濟發展”列為七項合作任務之一。采納關于“開展循環經濟立法”等意見,在《審議稿》中表述為:推進循環經濟發展立法、規劃、信息、技術和咨詢服務方面的合作與交流。

9、采納關于“開展大氣污染控制研究”的意見,在《審議稿》“主要合作任務”中表述為:開展主要大氣污染物長距離輸送和轉化規律研究,在此基礎上制定區域污染控制的對策措施,改善區域整體環境質量。采納關于“進行脫硫示范項目的實施”的意見,在《審議稿》“主要合作任務”中表述為:推動脫硫示范項目的實施。

10、采納關于“開展脫氮、汽車尾氣污染防治,開展區域酸沉降研究合作”等意見,在《審議稿》“主要合作任務”中分別表述為:開展脫硫脫氮技術交流和設備的研究開發;開展機動車尾氣污染防治管理、技術和設備開發研究方面的交流合作;對區域酸沉降等重大區域性環境問題聯合開展研究。

11、采納對“環境宣傳教育”的有關意見,在《審議稿》“主要合作任務”中表述為:及時報道區域環境保護合作工作進展情況、跨省(區)共同關注的環境問題,以加強區域環境保護新聞宣傳和輿論監督。

12、采納關于“開展合作機制研究”等意見,在《審議稿》“保障措施”中表述為:開展區域環境保護合作機制研究,保障有關區域環境保護合作規劃的科學編制和順利實施。開展區域產業結構及升級轉移與污染控制對策研究,研究產業結構及發展變化趨勢對環境保護工作的影響,制定有關應對政策。

13、采納關于“定期審訂合作內容和主要任務進度”的意見,在《審議稿》“保障措施”中表述為:在每年召開的泛珠三角區域環境保護合作聯席會議上,有重點地審議本《專項規劃》中各主要任務的進展情況,使《專項規劃》更具彈性,且更能配合實際需要,以增減合作的內容和方向。

14、采納了“規劃內容如有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的法規政策和機制相抵觸的,港澳仍采用各自的法規政策和運作方式”的意見。

(二)《專項規劃》未采納的意見

1、未采納關于“設立跨省級行政區河流水質監測資金”的意見,主要考慮難以解決該項資金的經費來源。

2、未采納“固體廢物環境監管合作”等有關意見。因為在各方共同簽署的《泛珠三角區域環境保護合作協議》中,沒有關于固體廢物環境監管合作的內容,規劃目前重點考慮《合作協議》確定的重點領域,今后隨著合作的深入,視需要深化或增加有關內容。

3、未采納關于不列入“生態功能區劃、跨省級行政區河流邊界水質監控等內容”的意見,因為此兩項工作是生態保護和水環境保護合作工作的重點內容。

以上報告,請審議。

謝謝大家!

來源: 泛珠三角合作信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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