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委下發名為《關于加強中央企業負責人第二業績考核任期薪酬管理的意見》稱,企業效益下降,企業負責人年度薪酬(基薪與績效薪金之和,下同)不得增長,并視效益降幅適當調減;企業負責人年度薪酬增長幅度不得高于本企業效益增長幅度。
為加強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根據《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17號,以下簡稱《考核辦法》)和《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暫行辦法》(國資發分配[2004]227號,以下簡稱《薪酬管理辦法》),結合中央企業負責人2004—2006年薪酬管理實際,國資委就中央企業負責人2007—2009年第二業績考核任期(以下簡稱第二任期)薪酬管理提出意見。
《意見》提出了薪酬調控的主要措施:(一)第二任期企業負責人基薪按已批復的2006年度基薪標準執行,任期內不再調整。基薪不作為績效薪金的計算基數。
(二)完善績效薪金計算基數的計算辦法,保持薪酬水平適度增長。績效薪金計算基數仍每年進行核定,核定辦法在原基薪計算辦法的基礎上適當調整,增加效益指標并加大效益指標權重,各項經濟規模指標和企業平均工資均采用當年數據。具體核定辦法另行通知。
(三)績效薪金倍數根據《考核辦法》和年度考核結果確定。
(四)企業負責人薪酬增長與企業效益增長相一致。企業效益下降,企業負責人年度薪酬(基薪與績效薪金之和,下同)不得增長,并視效益降幅適當調減;企業負責人年度薪酬增長幅度不得高于本企業效益增長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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