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天從國務院國資委了解到,2008年起,央企業績考核新規定將突出“精準”原則,實際完成值與考核目標值越接近,越有可能在考核中得高分。
來自國資委的信息顯示,第一任期中,有少數央企為了獲得較高的加分,上報目標值時留有較大余地,致使實際完成值與目標值偏差較大,影響了考核的準確性。針對這種現象,國資委主任李榮融曾在“中央企業第一任期業績考核表彰大會上”承諾,將在第二任期中修訂考核辦法,“使老實人不再吃虧”。
國資委是在《中央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補充規定》(簡稱“規定”)中提出以上要求的。《規定》提出,企業利潤總額目標值比前3年考核指標實際完成值的平均值低的,企業完成目標值時,得基本分30分;低于目標值時,每低于3%,扣1分,最多扣6分。
其中,目標值比前三年考核指標實際完成值的平均值低20%(含)以內的,超過目標值時,每超過3%,加1分,最多加5分;低20%-50%的,超過目標值時最多加4分;低50%(含)以上的,超過目標值時最多加3分。
而在現行的《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簡稱《考核辦法》)中,國資委僅要求,企業負責人超過目標值時,每超過3%,加1分,最多加6分。
關于凈資產收益率,《規定》提出,目標值比前3年考核指標實際完成值的平均值低的,完成目標值時,得基本分40分;低于目標值時,每低于0.4個百分點,扣1分,最多扣8分。
其中,目標值比前3年考核指標實際完成值的平均值低20%(含)以內的,高于目標值時,每高于0.4個百分點,加1分,最多加7分;低20%-50%的,高于目標值時最多加6分;低50%(含)以上的,高于目標值時最多加5分。
而在現行的《考核辦法》中,國資委僅要求,企業負責人高于目標值時,每高于0.4個百分點加1分,最多加8分。
國資委人士要求,在行業對標的基礎上,中央企業負責人應該自加壓力,提出富有挑戰性的目標,將企業指標完成值和目標值的偏差應當控制在合理的范圍內。
央企考核新規首次引入“行業對標”
記者昨天從國務院國資委了解到,2008年起,央企業績考核新規定將首次引入“行業對標”原則,引導企業以同行業先進企業的指標為標桿,通過持續改進,逐步達到標桿企業的先進水平。
國資委是在《中央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補充規定》(簡稱“規定”)中提出以上要求的。《規定》提出,為正確引導中央企業經營業績考核工作的開展,科學核定中央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客觀評價中央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要按照“同一行業,同一尺度”的要求,實施對標管理。
《規定》提出,企業凈資產收益率目標值達到行業優秀水平的,企業完成目標值時可直接加滿分;對分類指標目標值達到行業優秀水平的,企業完成目標值時可以直接加滿分。分類指標原則上應達到2個,指標的確定既要體現行業特點,又要突出企業管理“短板”。
而現行的《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簡稱《考核辦法》)僅要求,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的綜合得分=年度利潤總額指標得分×經營難度系數+凈資產收益率指標得分×經營難度系數+分類指標得分×經營難度系數。以上指標均未特別體現行業差距的因素。
國資委人士昨天表示,開展行業對標是業績考核工作“上水平”,促進企業向國內外優秀企業看齊的重要措施。
國資委還要求,中央企業要認真做好行業對標工作,根據企業所處行業和發展戰略,樹好標桿。標桿企業的選擇,要注重數量和質量,既要符合企業實際,又要具有一定的先進性,對標企業戶數原則上不低于12戶。對于處于國內領先水平的企業,應積極尋找國際先進企業對標;其他企業應努力將國內具有代表性的先進企業納入標桿范圍。
國資委表示,各企業在對標過程中應對照標桿企業,開展廣泛的經濟技術指標、業務流程等方面的對標工作,從中發掘優勢,找出差距,提出目標和改進措施,不斷提高業績考核工作水平。
在2008年度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中,對于石油石化、電信、礦業開采等企業規模大、國內同類企業戶數較少的中央企業,應與國際大型企業開展對標;對于軍工、冶金、建筑、商貿、電力、科研等行業的中央企業,可開展中央企業間的相互對標;其他中央企業依據2008年國資委制訂的《企業績效評價標準值》開展行業對標。
《規定》還提出,由于國家經濟政策發生重大調整、國際市場發生重大變化,或者企業發生經國資委核準批復的重大資產重組、購并及整體上市等情況,且對企業經營業績考核指標的完成產生了較大影響的,國資委給予追溯調整。《規定》自2008年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