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標桿電價”,是為推進電價市場化改革,國家在經營期電價的基礎上,對新建發電項目實行按區域或省平均成本統一定價的電價政策。標桿電價事先向社會公布。2004年,我國首次公布了各地的燃煤機組發電統一的上網電價水平,并在以后年度根據發電企業燃煤成本的變化進行了適當調整。
標桿電價實現了兩個重要突破:一是突破了國家高度集中的行政審批模式,實現了從計劃定價過渡到市場定價的一個跨越;二是突破了"一機一價"的電價定價方法,實現了從個別成本定價過渡到實行社會平均成本定價的一個歷史性跨越。
“標桿電價”實施以來,發揮了重要作用:
一是通過提前向社會公布標桿電價,為投資者提供了明確的電價水平,穩定了投資者投資預期,為投資決策提供了價格信號。而且,政府通過制定和調整標桿電價,鼓勵或抑制電力投資,調整電力投資結構,促進了資源優化配置和資本的合理流動。
二是促使發電企業加強內部管理,促進發電企業之間的公平競爭。各個電廠執行統一的標桿電價后盈利水平的差異,反映了企業項目管理水平和經營管理水平的高低。企業對利潤的追求促使企業以標桿電價倒推標桿造價、標桿生產成本,通過加強內部管理控制成本。發電企業之間的競爭演變為造價成本和運營成本的競爭,使得近年發電企業的造價水平不斷下降和運行效率不斷提高。
三是為逐步向電力市場過渡奠定了基礎。各種電價逐步歸并后,新投資的項目受標桿電價限制,造價逐步接近,發電企業逐步站在同一起跑線上,有了競價上網的實力基礎,有利于向電力市場過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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