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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如實搜集、報送統計資料,不得偽造、篡改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不真實的統計資料,不得有其他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
統計人員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恪守職業道德,對其負責搜集、審核、錄入的統計資料與統計調查對象報送的統計資料的一致性負責。
【釋義】本條是關于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職責的規定。
新《統計法》賦予了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獨立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的權力;同時,也在本條對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的法定職責進行了規定: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如實搜集、報送統計資料,不得偽造、篡改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不真實的統計資料,不得有其他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依法履行職責”是對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的原則要求,即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等規定的職責權限、程序、行為準則履行職責,不得有超越職權、濫用職權、違反程序、違背職業準則的行為。“如實搜集、報送統計資料”是對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的基本職責要求,即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應當搜集、報送真實、準確地反映客觀情況和事實的資料。“不得偽造、篡改統計資料”和“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不真實的統計資料”是對“如實搜集、報送統計資料”的補充,即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自身不得憑空捏造虛假的統計資料,也不得對匯總統計資料或者統計調查對象提供的統計資料進行缺乏法律根據的修改,同時也不得以暗示、授意、強令、脅迫等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與客觀情況不符的統計資料。“不得有其他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是對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其他法定職責的概括,如不得泄露統計調查對象的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不得違反法定程序公布統計資料等。
統計人員除應當依法履行上述職責外,還應當始終堅持實事求是的精神,在統計工作的各個環節堅持以統計調查對象的真實情況和資料為依據;要愛崗敬業,以嚴格的職業道德標準要求自己,認真做好本職工作,堅持原則,堅決抵制弄虛作假等統計違法行為,切實保證統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此外,為進一步明確統計工作中的相關責任人員,本條第二款還規定:統計人員應當對其負責搜集、審核、錄入的統計資料與統計調查對象報送的統計資料的一致性負責。(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