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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統計人員進行統計調查時,有權就與統計有關的問題詢問有關人員,要求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資料并改正不真實、不準確的資料。
統計人員進行統計調查時,應當出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頒發的工作證件;未出示的,統計調查對象有權拒絕調查。
【釋義】本條是關于統計人員進行統計調查時的權力和義務的規定。
統計調查是統計人員最主要的職責和任務。為了保障統計調查工作的順利進行,需要對統計人員在統計調查活動中享有的權力和應當履行的義務作出明確規定。
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統計人員進行統計調查時具有以下權力:1.有權就與統計有關的問題詢問有關人員,以核實統計調查對象提供的資料是否真實、準確、完整。2.有權要求有關人員如實提供有關情況、資料,即要求有關人員根據實際情況,實事求是地填報統計調查表并提供有關情況。3.當統計調查對象提供的統計資料不真實、不準確時,統計人員有權要求其改正。
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統計人員進行統計調查時,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向統計調查對象表明身份。要求統計人員在進行調查時出示工作證件,有利于維護統計調查對象的合法權益,防止統計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假冒其名義,非法開展統計調查。如果統計人員在進行調查時沒有依法出示工作證件,統計調查對象有權拒絕調查。(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