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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調查對象在統計資料報送過程中弄虛作假的違法違紀行為包括兩種情況:一是虛報、瞞報統計資料,即統計調查對象高于或者低于實際數據報送統計資料;二是偽造、篡改統計資料,即統計調查對象通過偽造、篡改的手段致使統計資料失實并報送不實統計資料。如果統計調查對象中的單位有上述違法違紀行為的,則屬于《處分規定》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所規定的統計違法違紀行為,應當依法給予處分。
偽造、篡改和虛報、瞞報統計資料的行為,從其危害后果來看,都會導致統計數據失實,影響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在實踐中應當注意區分: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認定強調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即行為人是通過偽造或者篡改的手段而導致統計數據失實的,則其行為應當認定為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行為;虛報、瞞報統計資料的認定強調行為導致的損害結果,即行為人未通過偽造或者篡改的手段,而是由于其他原因(包括行為人的故意或者過失)導致統計數據失實的,則其行為應當認定為虛報、瞞報統計資料的行為。在依法查處統計數據失實的統計違法違紀案件時,要針對統計違法違紀行為的具體情況,對行為人的行為進行具體分析,以正確地判定行為人的行為究竟是虛報、瞞報統計資料的行為,還是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行為。
根據《處分規定》第七條規定,統計調查對象中的單位發生虛報、瞞報統計資料或者偽造、篡改統計資料,情節較重的,對屬于《處分規定》第二條所列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