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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縱容統計違法違紀行為的行為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地方、部門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領導人員以及其他責任人員包庇、縱容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統計工作中發生的違法違紀行為的行為;二是,統計執法檢查機關(指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國家統計局派出的各級調查隊)及其工作人員包庇、縱容已發現的統計違法違紀行為的行為。
地方、部門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領導人員以及其他責任人員包庇、縱容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統計工作中發生的違法違紀行為的行為,是指行為人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統計工作中發生的違法違紀行為袒護、庇護或者默許、放任、不制止的行為。根據《統計法》第六條規定,各地方、各部門、各單位的領導人領導和監督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執行統計法和統計調查制度。《統計法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各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根據國家統計任務和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需要,在領導和支持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執行統計法規和統計調查制度,準確、及時地完成統計工作任務等方面加強對統計工作的領導和監督。在實際工作中,一些地方、部門、單位在明知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統計工作中存在虛報、瞞報、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等違法違紀行為,可能造成或者已經造成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重要統計數據失實的情況下,不但不及時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糾正,甚至為了在政績考核或者評優、貸款、避稅等方面獲得利益,還予以鼓勵和支持,為統計違法違紀行為提供便利條件;當統計執法檢查機關進行執法檢查時,不接受、不配合,為執法檢查設置障礙,充當統計違法違紀行為的保護傘。如果行為人違反上述規定,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統計工作中發生的違法違紀行為包庇、縱容的,則屬于《處分規定》第十條規定的違法違紀行為。
統計執法檢查機關(指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國家統計局派出的各級調查隊)及其工作人員包庇、縱容已發現的統計違法違紀行為的行為,是指行為人在統計執法檢查過程中,對發現的統計違法違紀行為沒有履行依法查處職責,不予查處的行為。《統計法實施細則》第六條明確規定,國家統計局及其派出的調查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是國家執行統計法規和統計調查制度的機關,負責監督檢查統計法規和統計調查制度的實施,維護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的職權,依法查處違反統計法規和統計調查制度的行為。《統計執法檢查規定》第二條也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國家統計局派出的各級調查隊是統計執法檢查機關,負責監督檢查統計法和統計調查制度的實施,依法查處違反統計法和統計調查制度的行為。在實際工作中,一些統計執法檢查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行統計執法檢查任務過程中,出于對本地區利益的考慮,或者其他的利益考慮,對于發現的統計違法違紀行為,不按法定權限、程序和要求執行公務,依法查處,而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瞞案不報,壓案不查;有的還向統計違法者通風報信,甚至與之串通一氣,嚴重破壞了國家對統計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秩序。針對上述行為,《統計執法檢查規定》第四十條規定,統計執法檢查機關有瞞案不報,壓案不查,包庇、縱容統計違法行為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主管單位或監察機關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果行為人違反上述規定,對發現的統計違法違紀行為包庇、縱容的,則屬于《處分規定》第十條規定的違法違紀行為。
根據《處分規定》第十條的規定,包庇、縱容統計違法違紀行為的,對屬于《處分規定》第二條所列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