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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處分規定》第九條的規定,泄露統計調查對象個人、家庭資料及商業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行為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普查機構和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泄露其在統計工作中知悉的統計調查對象商業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行為;二是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普查機構和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未經被調查對象本人同意,泄露其在統計工作中知悉的統計調查對象個人、家庭資料,造成不良后果的行為。
個人、家庭資料是指通過統計調查獲得的未經過加工匯總的反映單個個人和家庭情況的調查登記材料,是可識別出調查對象信息的統計數據,這些統計數據涉及個人健康狀況、經濟收入等隱私,如果泄露可能損害被調查者的合法權益,從而損害被調查者對政府統計調查的信任,損害政府統計調查資料的準確性。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如果被擅自公開、公布、非法提供或者因過失泄露,就會給統計調查對象造成經濟損失,喪失統計調查對象對統計機構的信任,降低統計調查對象對政府統計調查的配合程度,嚴重影響統計數據質量。因此,對統計調查對象的個人、家庭單項統計資料和商業秘密進行保密是統計工作中應當遵守的原則性規定。
根據《處分規定》第九條的規定,未經本人同意而泄露統計調查對象個人、家庭資料,或者泄露統計調查中知悉的統計調查對象商業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對屬于《處分規定》第二條所列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