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辦學體制改革
(四十二)深化辦學體制改革。堅持教育公益性原則,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辦學主體多元、辦學形式多樣、充滿生機活力的辦學體制,形成以政府辦學為主體、全社會積極參與、公辦教育和民辦教育共同發展的格局。調動全社會參與的積極性,進一步激發教育活力,滿足人民群眾多層次、多樣化的教育需求。
深化公辦學校辦學體制改革,積極鼓勵行業、企業等社會力量參與公辦學校辦學,擴大優質教育資源,增強辦學活力,提高辦學效益。各地可從實際出發,開展公辦學校聯合辦學、委托管理等試驗,探索多種形式,提高辦學水平。
改進非義務教育公共服務提供方式,完善優惠政策,鼓勵公平競爭,引導社會資金以多種方式進入教育領域。
(四十三)大力支持民辦教育。民辦教育是教育事業發展的重要增長點和促進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各級政府要把發展民辦教育作為重要的工作職責,鼓勵出資辦學,促進社會力量以獨立舉辦、共同舉辦等多種形式興辦教育。支持民辦學校創新體制機制和育人模式,提高質量,辦出特色,辦好一批高水平民辦學校。
依法落實民辦學校、學生、教師與公辦學校、學生、教師平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辦學校辦學自主權。清理并糾正對民辦學校的各類歧視政策。積極探索和制定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優惠政策。對具備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授予單位條件的民辦學校,按規定程序予以審批。建立完善民辦學校教師社會保險制度。
健全公共財政對民辦教育的扶持政策。政府委托民辦學校承擔有關教育和培訓任務,撥付相應教育經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設立專項資金,用于資助民辦學校。國家對發展民辦教育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學校和個人給予獎勵和表彰。
(四十四)依法管理民辦教育。教育行政部門設立專門機構,負責民辦教育發展的統籌、規劃和管理工作。開展對營利性和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分類管理試點。規范民辦學校法人登記。完善民辦學校法人治理結構。民辦學校依法設立理事會或董事會,保障校長依法行使職權,逐步推進監事制度。積極發揮民辦學校黨組織的作用。完善民辦高等學校督導專員制度。落實民辦學校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權利。依法明確民辦學校變更、退出機制。切實落實民辦學校法人財產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資產、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依法建立民辦學校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建立民辦學校辦學風險防范機制和信息公開制度。擴大社會參與民辦學校的管理與監督。加強對民辦教育的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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