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26日從銀監會了解到,根據銀監會的工作安排,計劃自2009年—2011年的三年間,在全國35個省(區、市,西藏除外)、計劃單列市共計劃設立1294家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其中村鎮銀行1027家,貸款公司106家,農村資金互助社161家。
今年將設992家新型農村金融機構
據悉,按照三年規劃的任務,銀監會今年將新批設立992家新型農村金融機構。銀監會合作部主任臧景范表示,作為一個指導計劃,銀監會將按照市場原則、自主自愿原則、商業可持續原則推進。
統計顯示,截至2009年末,銀監會已核準開業172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其村鎮銀行148家,貸款公司8家,農村資金互助社16家。吸收股金共計70億元,吸收存款269億元,貸款余額已達181億元。其中農戶貸款達5.1萬戶,貸款余額65.5億元;小企業貸款5000萬戶,貸款余額91億元,分別占貸款余額的36%和50.4%。這說明銀行批準的三類金融機構是符合設計要求的,對支持農戶和小企業起到了較好的作用。
截至2009末,銀行業金融機構涉農貸款余額已達9.14萬億元,比年初增長了34.8%。其中,農戶貸款2萬億元,比年初增長32.8%。今年銀監會又提出了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速高于貸款平均增速,增量和占比均高于上年。同時還將力爭用三年左右時間,總體解決金融機構空白鄉鎮的金融服務問題。
涉農貸款可獲減稅
近年來,銀監會為促進農村地區金融機構發展,協調配合財政部、央行、稅務總局等有關部門出臺了一系列扶持政策。記者從消息人士處了解到,為調動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支農積極性,推進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發展,國稅總局擬減免部分稅項。這是繼財政部去年出臺《中央財政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之后,又一項大力支持農村金融發展的舉措。
據了解,減稅措施主要包括將于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間,對金融機構發放的農戶小額貸款(5萬元以下)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對上述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減計收入。
措施同時明確,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對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由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以及法人機構所在地在縣及縣(市)以下地區的農村合作銀行以及農村商業銀行的金融保險收入減按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
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間,對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比例減計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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