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稱農村金融兩減稅政策已獲批準 近期出臺
中國銀監會四項措施推進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發展
銀監會計劃設立1294家新型農村金融機構
記者昨天從中國銀監會獲悉,財政部和稅務總局正在向國務院上報《關于支持農村金融發展稅收政策問題的請示》,擬加大對農村金融機構的扶持政策力度,該政策將于近期出臺。
據《關于支持農村金融發展稅收政策問題的請示》,在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間,對金融機構發放的農戶小額貸款(5萬元以下)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對上述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減計收入。
在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對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由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以及法人機構所在地在縣及縣(市)以下地區的農村合作銀行以及農村商業銀行的金融保險收入減按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
在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間,對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比例減計收入。
銀監會在促進農村地區金融機構發展和支持“三農”方面,協調配合財政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等有關部門開展調研,陸續出臺了一系列扶持政策。如出臺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政策、將支農再貸款政策擴大到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制定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明確涉農和中小企業不良貸款呆賬核銷政策、制定涉農和中小企業不良貸款重組和減免政策以及出臺涉農信貸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等。
“農村金融的問題不在機構,而在于機制”,銀監會有關負責人指出,“只有在機制上解決問題,才能引導農村金融可持續發展。”
■解讀
政府對涉農金融機構進行補貼
信達證券銀行業分析師饒明分析,相對于農村地區的金融需求,我國在農村地區一直存在金融供給不足,其中原因雖然很多,但從商業角度看,金融機構在農村地區經營,其回報很難高于在城市的回報。
從出臺的一系列優惠政策,包括營業稅、不良貸款核銷、業務監管費等等方面的優惠看,這些措施都從成本角度對涉農金融機構進行了補貼,間接增加了涉農金融機構的經營回報。這將在一定程度上激勵涉農金融機構為農村地區的經濟發展提供更多的金融支持。
農村地區的金融需求有其區別于城市金融的需求的特點,如小額、季節性強,貸款質量風險受自然條件影響大,且收集農戶的經濟信息相對繁瑣等。這對金融機構而言,無疑會發生更多的信息收集成本和單筆貸款的費用支出。
促進農村金融發展,除了政策角度給予更多支持外,還應鼓勵涉農金融機構在貸款審批程序、信息收集模式和金融產品設計等多方面進行創新,實現金融供給和農村金融需求特征的有效對接,通過金融創新降低涉農金融機構在農村開展金融業務的成本。
農村金融發展一直不順利,金融機構通常的做法是把從農村地區吸收的存款投放于城市,造成農村地區資金的嚴重不足,涉農稅收的減免其實是鼓勵銀行向農村地區投放更多貸款,依靠更多的金融資源盤活農村經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