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強監測預警和監督檢查
(二十二)強化統計預警。加強能源消耗、溫室氣體排放和污染物排放計量與統計能力建設,進一步完善節能減排降碳的計量、統計、監測、核查體系,確保相關指標數據準確一致。加強分析預警,定期發布節能目標完成情況晴雨表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數據公告。各地區要研究制定確保完成節能減排降碳目標的預警調控方案,根據形勢適時啟動。
(二十三)加強運行監測。加快推進重點用能單位能耗在線監測系統建設,2014年完成試點,2015年基本建成。進一步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測系統,確保監測系統連續穩定運行,到2015年底,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有效傳輸率達到75%,企業自行監測結果公布率達到80%,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結果公布率達到95%。
(二十四)完善法規標準。推進節約能源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修訂工作,推動開展節能評估審查、應對氣候變化立法等工作,加快制定排污許可證管理條例、機動車污染防治條例等法規,研究制定節能監察辦法。實施百項能效標準推進工程,制(修)訂一批重要節能標準、重點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落實重點區域大氣污染物排放特別限值要求。
(二十五)強化執法監察。加強節能監察能力建設,到2015年基本建成省、市、縣三級節能監察體系。發揮能源監管派出機構的作用,加強能源消費監管。2014年下半年,各地區節能主管部門要針對萬家重點用能企業開展專項監察。環保部門要持續開展專項執法,公布違法排污企業名單,發布重點企業污染物排放信息,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公開通報或掛牌督辦。依法查處違法用能排污單位和相關責任人。實行節能減排執法責任制,對行政不作為、執法不嚴等行為,嚴肅追究有關主管部門和執法機構負責人的責任。
八、落實目標責任
(二十六)強化地方政府責任。各省(區、市)要嚴格控制本地區能源消費增長。嚴格實施單位GDP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強度降低目標責任考核,減排重點考核污染物控制目標、責任書項目落實、監測監控體系建設運行等情況。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節能減排降碳工作負總責,主要領導是第一責任人。對未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的地區,必要時請國務院領導同志約談省級政府主要負責人,有關部門按規定進行問責,相關負責人在考核結果公布后的一年內不得評選優秀和提拔重用,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對超額完成“十二五”目標任務的地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貢獻大小給予適當獎勵。
(二十七)落實重點地區責任。海南、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節能降碳目標完成進度滯后的地區,要抓緊制定具體方案,采取綜合性措施,確保完成節能降碳目標任務。云南、貴州、廣西、新疆等減排工作進展緩慢地區,要進一步挖掘潛力,確保完成減排目標。強化京津冀及周邊、長三角、珠三角等重點區域污染減排,盡可能多削減氮氧化物,力爭2014-2015年實現氮氧化物減排12%,高出全國平均水平2個百分點。年能源消費量2億噸標準煤以上的重點用能地區和東中部排放量較大地區,在確保完成目標任務前提下要多作貢獻。各省級人民政府要對年能源消費量300萬噸標準煤以上的市縣實行重點管理,出臺措施推動多完成節能任務。18個節能減排財政政策綜合示范城市要爭取提前一年完成“十二五”節能目標,或到2015年超額完成目標的20%以上。低碳試點省(區)和城市要提前完成“十二五”降碳目標。
(二十八)明確相關部門工作責任。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協調配合,多方齊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發展改革委要履行好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及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會同環境保護部等有關部門加強對地方和企業的監督指導,抓緊制定出臺對進度滯后地區的幫扶督辦方案,密切跟蹤工作進展,督促行動方案各項措施落到實處。環境保護部等要全面加強監管,其他各相關部門也要抓緊行動,共同做好節能減排降碳工作。
(二十九)強化企業主體責任。企業要嚴格遵守節能環保法律法規及標準,加強內部管理,增加資金投入,及時公開節能環保信息,確保完成目標任務。中央企業要積極發揮表率作用,把節能減排任務完成情況作為企業績效和負責人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國有企業要力爭提前完成“十二五”節能目標。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在加強企業自律、樹立行業標桿、制定技術規范、推廣先進典型等方面的作用。
(三十)動員公眾積極參與。采取形式多樣的宣傳教育活動,調動社會公眾參與節能減排的積極性。鼓勵對政府和企業落實節能減排降碳責任進行社會監督。
附件:1.2014-2015年各地區燃煤鍋爐淘汰任務
2.2014-2015年各地區主要大氣污染物減排工程任務
3.2014年各地區黃標車及老舊車輛淘汰任務
附件1
2014-2015年各地區燃煤鍋爐淘汰任務
地區 |
淘汰任務(萬蒸噸) |
北京 |
0.9 |
天津 |
1.2 |
河北 |
2.2 |
山西 |
1.0 |
內蒙古 |
0.9 |
遼寧 |
1.0 |
吉林 |
0.5 |
黑龍江 |
1.0 |
上海 |
0.5 |
江蘇 |
1.1 |
浙江 |
1.4 |
安徽 |
0.6 |
福建 |
0.3 |
江西 |
0.2 |
山東 |
2.3 |
河南 |
1.0 |
湖北 |
0.4 |
湖南 |
0.3 |
廣東 |
0.5 |
廣西 |
0.1 |
海南 |
0 |
重慶 |
0.1 |
四川 |
0.2 |
貴州 |
0.1 |
云南 |
0.4 |
西藏 |
0 |
陜西 |
0.8 |
甘肅 |
0.3 |
青海 |
0.1 |
寧夏 |
0.2 |
新疆 |
0.4 |
合計 |
20 |
注:分配淘汰任務參考了各地區現有的中小鍋爐容量,并加大了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地區的淘汰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