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石化
石油符合《指導意見》中的“重要礦產資源”一條,問題在于為什么礦產資源一定要由政府控股經營。我國憲法規定,“礦藏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這并不意味著礦藏必須由國家開采。所有權和經營權可以分離,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和民間開采并不矛盾。假若政府專營是出于國家安全的考慮,和上述關于軍工行業的討論相類似,如果每年我國原油消耗的一半從外國進口是可以接受的,為什么不能從國內民間石油公司購買,而非要政府控股開采呢?
至于石化行業,除了沒有定義的“支柱產業”外,不符合《指導意見》中的任何一個標準。
電信
通訊的物理網絡屬于基礎設施,而電信服務既不是基礎設施,也不是公共服務。對于涉及國家安全的通訊網絡和服務,可考慮另建專門系統,以滿足保密和可靠性等方面的特殊要求。
煤炭
盡管煤炭是重要礦產資源,國家所有和民間開采完全可以并存,道理與上面對石油的分析相同,不再重復。
民航
機場是基礎設施,民航客貨運輸既不是基礎設施,也不是公共服務。要想找到國家絕對控股航空公司的理由,似乎仍要依賴沒有定義的“支柱產業”說。
政府建設和經營基礎設施的另一常見理由是“外部效應”,機場、公路、橋梁等公共工程不僅為使用這些設施的人帶來了便利,而且促進了設施所在地例如機場附近和公路兩側的經濟發展,也就是產生了“外部效應”。由于投建基礎設施的公司只能從設施的使用者如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那里收取費用,而無法從“外部效應”上獲得收入,民間企業的投資積極性不高,基礎設施的供給因此低于社會最優水平。“外部效應”的存在使基礎設施帶有公共品的性質,構成政府干預的理論基礎。
然而政府介入公共品供應并不意味著政府自己去建設和經營基礎設施。政府應主持基礎設施的規劃,制定預算,通過競爭招標,將公共工程承包給民間公司。實際上,我國目前已廣泛采用了這樣的方法,并取得了較好的效果,沒有必要再強調和堅持國家在基礎設施領域中的絕對控股。
至于“外部效應”這一說法本身,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科斯指出,在交易成本等于零的情況下,只要產權得到明確界定,市場可以將“外部效應”百分之百地內部化,或者說“外部效應”的概念實際上是沒有意義的。的確,正如在我國一些地區所觀察到的,機場、公路等基礎設施的“外部效應”已反映在機場附近和公路沿線的高地價與高房價上,已在市場上得到了有效的配置,無需政府的干預,政府的職能僅為界定和保護產權。當然,現實世界中交易成本不會等于零,在這種情況下,僅當政府干預的成本小于民間交易成本時,政府干預才是可取的,不存在市場失效則政府一定有效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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