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小年:政府對投資領域和融資領域的行政干預,效果往往并不佳;部門立法有違立法和執法相分離的原則
【網絡版專稿】《合伙企業法》一直為中國的創業投資界所企盼,但實施卻遇到拖延,部分原因是源于一個英語單詞的翻譯。日前,在主題為“投資驅動 進取中國”的《財經》上海投資論壇上,中歐國際工商學院經濟學與金融學教授許小年講了這樣一個小故事。
全國人大財經委去年通過了《合伙企業法》的修改。但是,“Private Equity Fund”陰錯陽差被翻譯成了“產業投資基金”(一般譯為“私人股權投資基金”)。“一個部門說,既然是‘產業’投資基金,沒有我的同意不能成立。另外一個部門說,既然是‘基金’——基金都歸我這里管,要由我來批。如此一來,兩個部門的協調就需時日?!?/p>
在《財經》上海投資論壇上,許小年借此對政府對經濟活動的干預進行了批評。他說,如今,政府以宏觀調控為契機對投融資領域的行政干預比以前還要多,值得商榷和反思。
首先,政府對實體經濟的投資和融資活動進行干預,究竟有沒有法理基礎,這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實際上,在改革開放初期,政府就提出要落實企業的經營自主權;其中重要的一項內容,就是投資和融資活動應該由企業自己作主。
許小年指出,“如果剝奪了投資和融資的權利,企業還剩下什么權利?只有生產、采購原材料和雇傭人的權利,只有進行當期活動的權利,而沒有支配未來的權利?!?/p>
在宏觀調控中,政府干預常在產業政策下進行。許小年認為,無論是電力、電解鋁還是汽車行業,大多數產業政策的執行結果令人失望。
其次,政府對投融資活動的干預要嚴格依法審批,審批中不能有任意性。許小年說,現在經常會由部門立法,這明顯違反立法和執法相分離的原則。“讓審批者自己立法,你可以想象這個法立出來是什么樣子?!?/p>
政府干預投融資活動帶來的第三個問題,是審批程序是否公開透明。“要告知公眾你現在審批有了什么結果,不能一個報告扔進去,幾個月不見動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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