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人士日前透露,針對當前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行為存在的八類問題,監管部門正在制訂《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行為準則》,將從七個方面入手,對大股東和控制人行為進行規范。
據悉,監管部門在日常監管實踐中發現,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行為主要存在八類問題,具體包括:一是在信息披露中,定期報告中不按要求披露到真實的實際控制人;二是不及時、充分履行信披義務,使中小股東無法確知重大事件的發生及其影響;三是操控上市公司業績;四是違規買賣上市公司股票;五是干預經營管理,影響上市公司的獨立性;六是擅自設置障礙,限制中小股東的投票權;七是置中小股東利益于不顧,不切實履行股改承諾;八是利用控股地位掏空上市公司。
為解決上述問題,監管部門的思路是:建立完善相應的規則體系,制訂出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行為準則》(下稱《準則》);強化信息披露監管,同時進一步發揮轄區監管責任制作用,強化監管。在操作層面,監管部門也已經出臺一些措施,如要求在年報中準確披露公司的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包括以信托方式形成的實際控制人;強化對控股股東和涉及內幕交易信息知情人的披露責任要求;對董監高、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買賣公司股票加強約束等等。
據了解,正在制訂中的《準則》將主要從七個方面進行規范,包括大股東持有權益的披露監管,大股東權益變動的披露監管,對大股東行為的監管,對大股東行使投票權利的監管,對大股東行使交易權利的監管,對大股東同業競爭和關聯交易問題的監管,其他禁止性規定。
有關專家表示,全流通的市場環境下,由于利益驅動,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容易做出不當行為。因此,出臺具體的監管措施加以約束,“這是當前形勢下提高監管工作有效性的必然舉措,對保證資本市場長治久安具有重要意義。”(記者 周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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