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昨日發布兩個指引,對證券公司增資擴股和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提出了明確的持股期限要求;對證券公司變更持有5%以下股權股東報備工作做出詳細規定。
《證券公司行政許可審核工作指引第10號——證券公司增資擴股和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審核要求》規定,存在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證券公司,其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增資或者受讓股權的,應當承諾自持股日起60個月內不轉讓所持證券公司股權,其他入股股東應當承諾自持股日起36個月內不轉讓所持股權。不存在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證券公司,入股股東應當承諾自持股日起48個月內不轉讓所持證券公司股權。
此舉旨在避免短期投資套利、鼓勵戰略投資和長期投資行為,確保證券公司股權結構相對穩定。但因證券公司發生合并、分立、重組、風險處置等特殊原因,股東所持股權經證監會批準發生轉讓的,不受其所承諾的持股期限的限制。
此外,股東入股后股權權屬應當清晰,不存在權屬糾紛以及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證券公司股權的情形;入股股東應當具備按時足額繳納出資的能力;入股股東對其他企業的長期投資余額(包括本次對證券公司的出資額),不得超過入股股東的凈資產;不存在未經披露實際控制多個持股5%以下股東,規避對持股5%以上股東資格審核的情形;不存在境外機構未經批準間接持有證券公司股權的情形。
《證券公司變更持有5%以下股權股東報備工作指引》規定,證券公司變更持有5%以下股權股東時,應事先向注冊地證監局報備相關文件。證監局應當對報備文件進行審閱,將比照證券公司增資擴股和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的上述審核要求,重點關注股權受讓方的入股行為和證券公司的有關工作。
上市證券公司因公開市場的證券交易導致變更持有5%以下股權股東的,免除向證監局的報備要求和持股期限要求。(謝聞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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