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就東海問題達成原則共識(共同開發區塊示意圖)
外交部就中日就東海問題達成原則共識發表談話(全文)
“這次中日雙方在堅持各自法律立場的同時,采取了靈活務實的做法,就東海共同開發邁出‘第一步’。”6月18日,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著名海洋法學者劉楠來教授接受《環球時報》采訪時說。他認為這體現了雙方共同致力于東海穩定、謀求合作共贏的精神,符合兩國的利益。
在雙方達成的共識和諒解中,屢次提及共同開發是“在劃界前的過渡期間”、“作為劃界前的臨時安排”、“在不損害雙方法律立場的情況下”進行。劉楠來說,爭端當事國在爭端解決前做出臨時安排,是符合國際法和國際實踐的。共同開發就是一種重要的臨時安排。它最根本的前提,就是不損害雙方的法律立場。這一點也已為國際法的理論和實踐所確認。針對海洋劃界這樣的“世界性難題”,國際上有關國家之間達成的共同開發協議有20多個。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關于海洋劃界的條款也明文規定:“有關各國應基于諒解和合作的精神,在最終劃定海域界限之前,盡一切努力達成實際性的臨時安排。”這種安排“不妨害最后界限的劃定”。
劉楠來認為,從國際法的角度看,中日這次關于東海共同開發的諒解具有三個特點:
第一,作為東海共同開發的第一步,雙方確定的共同開發區塊面積不大,僅兩千六百多平方公里,但是具有重要的象征意義,可以說是一項實驗。雙方同時還確認將繼續協商東海其他海域的共同開發。
第二,雙方達成的共同開發共識確認了“互惠原則”,也就是平等互利。在共同開發區塊內,雙方將共同投資,共同勘探,通過平等協商確定作業地點,分享在區塊內的資源,以實現互利共贏。上述做法同國際實踐是一致的。
第三,這次諒解只是初步的、原則性的,還需要兩國有關部門通過平等協商和務實合作予以落實,還有許多路要走。
中日這次就東海共同開發達成的諒解,是否會影響中國在東海問題上的立場?對此,劉楠來認為,雙方的法律立場都不會因為共同開發而受到影響,這作為一個大前提已經非常清楚。換句話說,雙方都不能以共同開發為依據主張權益。(環球時報記者雷志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