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發〔2009〕10號
各保監局,各壽險公司、健康險公司、養老險公司:
為加強風險防范,完善投資連結保險銷售管理,切實保護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利益,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保險公司要高度重視對投資連結保險銷售的管理工作,確保通過合格的銷售人員,經由合適的銷售渠道,將投資連結保險銷售給具有相應風險承受能力的客戶人群。
二、保險公司委托銀行代理銷售投資連結保險的,應嚴格限制在銀行理財中心和理財柜銷售,不得通過銀行儲蓄柜臺銷售投資連結保險。
三、投資連結保險銷售人員必須擁有資格證書,且應至少擁有1年壽險銷售經驗,并無不良記錄。
四、投資連結保險銷售人員應接受不少于40個小時的專項培訓。保險公司應將相關培訓材料報當地保監局備案。
五、保險公司在銀行渠道銷售投資連結保險,其新單躉交保費不得低于人民幣3萬元。
六、保險公司應建立風險測評制度。投資連結保險銷售人員需與客戶共同完成對客戶財務狀況、投資經驗、投保目的,以及對相關風險的認知和承受能力的分析,評估客戶是否適合購買所推介的投資連結保險產品,并將評估意見告知客戶,雙方簽字確認。如果客戶評估報告認為該客戶不適宜購買,但客戶仍然要求購買的,保險公司應以專門文件列明保險公司意見、客戶意愿和其他需要說明的必要事項,雙方簽字認可。
七、保險公司應加強對農村地區(即縣及縣以下地區)銷售投資連結保險的管理,制定明確的發展規劃、銷售管理方案和風險控制措施并報當地保監局備案,對銷售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向當地保監局報告。
八、各保監局應加強對保險公司在農村地區銷售投資連結保險的管理,積極采取有效監管手段和措施,以防范損害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利益行為的發生。
九、保險公司應加強對銀行等兼業代理機構銷售投資連結保險的管理,至少每半年對代理機構的銷售合規性進行一次檢查評估。
十、本通知適用于保險公司向個人銷售投資連結保險的經營活動。
本通知自2009年3月15日起執行。各保險公司接到本通知后,要對本公司投資連結保險銷售管理情況進行一次全面的自查自糾,并于2009年3月1日前將自查自糾報告報送我會,同時各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將自查自糾報告報送當地保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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